女性面临家暴危险 口头申请也可获得“保护令”

广西新闻|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2016-03-08 10:01:00|网络编辑:夏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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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

核心提示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仅7天,就有2名女子因家暴,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并获准。3月7日,西乡塘法院通报该院家事法庭审判情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黄某现场说起自己的遭遇,黯然含泪。她说,在最无助的时刻,她把保护令当成最后的救命稻草。而另一边,黄某的丈夫韦某却认为他们之间只是夫妻吵闹,不存在家暴,对法院的裁定并不认可。

婚姻受挫

找个“大叔”

却常遭家暴

“此前,我有家不能回,有单位不能上班。有了这份‘保护令’,对他有限制,我终于可以上班了。”说起法院裁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黄某坦言道。她口中的那个他,是自己的丈夫韦某。

回想这一年来的遭遇,黄某连连称没想到。4年前,因为工作关系,她认识了大自己15岁的韦某。当时的韦某对她体贴入微,在她眼里就是个“暖叔”。韦某离过两次婚,认识黄某时,已经离婚10多年,两个孩子也已长大成人。在黄某看来,离过两次婚,经历过失败,也接受了生活的历练,韦某应该更懂得疼人。所以即便两人年纪相差10多岁,她还是选择嫁给了这位大叔。

婚后没多久,黄某怀孕了,可此时她发现韦某和自己的同事玩暧昧,在她看来就是出轨,两人为此吵吵闹闹,韦某也承诺会改。黄某说,事实上韦某根本就没改。去年5月,他们再次因韦某与异性暧昧而大吵,这次韦某动手打了黄某,导致黄某的颧骨、颈前软组织损伤。

经历了那次动手后,夫妻俩的感情急转直下。去年10月,因言语不和,韦某再次殴打黄某,并威胁黄某,如果她敢带着儿子离开,就会捅死她。眼看着和好无望,去年11月,黄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下狠心带着3岁的儿子搬到亲戚家居住。 

不堪家暴

保护令

成了救命稻草

躲开韦某,黄某以为就能躲开烦恼,不想韦某却经常找到黄某单位,并威胁要打死她。

黄某说,今年1月31日晚,就在两人的离婚案开庭前,她找到韦某希望能好好谈谈。结果,没说几句话韦某就发了火,并用手掐着她的脖子,将她推倒在地,还用板凳直接向黄某的背部砸去。当时,黄某的表嫂、表妹等亲戚都在场,黄某选择了报警。在医院治疗显示,黄某的腰部、肩部、手臂都有外伤。

此后,韦某又频频拨打黄某及其父母的手机进行威胁。韦某每天还到黄某的单位找她,造成黄某无法上班,只好请假。

后来,黄某通过媒体宣传得知《反家暴法》实施,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于是,她在3月1日向西乡塘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禁止韦某对她再实施家暴,禁止韦某骚扰、跟踪、接触她及其亲属。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黄某向法院提交了民警受理案件的回执,自己受伤的照片、医院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韦某威胁她的录音光盘、来电提醒记录清单等等。法院还调取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

法院认为,对于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责令其禁止做出一定行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3月2日,法院发出裁定:禁止韦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韦某骚扰、跟踪、接触黄某及其相关近亲属。韦某如违反该人身保护令,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黄某说,在拿到保护令的那一刻,她真的很激动。感觉在最无助的时刻,抓住了救命稻草,她终于可以安心上班了。

丈夫回应

这是夫妻吵闹

很正常

对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韦某怎么看?昨日记者打通了他的电话。“这是夫妻间吵闹,很正常,哪里是家暴?”韦某对黄某所说的家暴并不认可。

相反,韦某认为黄某“太过分”,经常带人来家里玩,把主人房变成了“俱乐部”。他们的离婚案件才审了一半,怎么就有了裁定?“肯定是她在搞鬼”,韦某说,有没有家暴,不是黄某一人说了算。韦某表示,3月7日上午,他已经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他没有对黄某实施家暴,也没有骚扰她。

主审黄某离婚案的何法官告诉记者,法院确实收到了韦某的异议申请,他们也会进一步核实。至于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暴,并非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意味着法院认定韦某必然实施了家暴。因为,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所以当申请人能证明自己遭受或可能面临家暴的危险,法院都会给予保护裁定。

另一位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王某,法院裁定,禁止其丈夫李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王某外,李某还要暂时搬出两人现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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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注意事项

当事人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西乡塘区法院副院长黄朝晖对此专门进行了解答。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法院,都可以受理此类申请。

2.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公安机关、庇护所、妇联、人民检察院等,均可代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4.申请人需提交表明受害者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暴危险的初步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照片、病历、法医鉴定、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能够证明存在家暴的证据。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不要自我处理,最好先报警,并及时就医,及时向亲人、居委会、妇联等寻求帮助。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为6个月。在此期间,若被申请人违反,可能面临丧失子女监护权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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