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物价局联合市交通局下发《关于我市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包括客运站停车费、车票退票费、站务费等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该规定从6月14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车站向旅客收取的退票费方面,因客运站或承运人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因旅客原因造成退票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退票费。具体标准为:按照开车前2小时划分,2小时以上收取票面10%,2小时内收取票面20%;客车开出不超过1小时,收取票面的50%。
客运站务费指的是进站旅客对客运站提供的各项措施和服务所需支付的服务费用,这方面的收费,按客运站等级每人次收取0.3至1.2元不等。
《通知》同时规定,旅客站务费须计入票价收取,客运站不得在客票外另行向旅客收取。旅客按自愿原则要求客运站提供其他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客运站应将本客运站级别、客运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客运站应在售票处公示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的重量、规格尺寸,以及超过规定后行包随车托运费用的具体计收办法,规范承运人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