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公司“红娘”收钱不牵线 女士维权路艰难

广西新闻|来源:广西新闻网2016-07-29 10:17:42|网络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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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婚恋公司提供给女会员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受访者提供

广西新闻网南宁7月27日讯  南宁市民汤女士和李女士在某知名婚恋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期待着借此成就一段良缘。然而,签约付款后,网站线下服务“红娘”的服务态度却发生360度转变,两人感觉被骗,要求对方退款,但遭到拒绝。法律人士提醒,消费者签约前需认真阅读条款,尤其是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要多加注意。

申诉: “高端服务” 花钱受气

“80后”女生李女士经朋友推荐,在某婚恋网站注册成为会员,不久便收到该网站南宁分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联系。工作人员称能为李女士提供“一对一的高端服务”,希望她能够到公司(实体店)进行了解。

“网站男会员的信息都是经过验证的。”在实体店工作人员的宣传攻势下,李女士放松了警惕,她以“体验价”6800元,约见三个对象的条件,与对方签订了协议。

但是,婚恋公司提供的服务却令李女士大失所望。红娘并没有像签合上约定的对她进行“一对一高端服务”和“一对一指导”。公司提供的三名相亲对象都在见面后不久就将李女士“拉黑”。“就你这样的,还挑这挑那,问题都是出在你。”李女士气愤地说,红娘用一个高姿态去对她进行说教,把所有问题都责任推到她身上,自己是花钱来受气。

“这些都是他们的套路。”李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可是想到维权,她又犯愁了。她手里只有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成功案例会员承诺函,以及加盖“某网站南宁VIP中心”图章的手写收据。李小姐告诉记者:“协议我也看不懂,但是出于对网站的信任,对方让我签字我就签了。”

无独有偶,今年28岁的汤女士也陷入和这家婚恋网站的纷争。她与对方签订了18000元与5人相亲的协议。但在交钱签约后的第二天,汤女士发现,婚恋公司一方在提供的合同中注明“不为婚恋对象资料的审核承担责任”,这让她心生疑惑。

签订协议前,婚恋公司曾口头承诺7天之内可退款,但是当她找到婚恋公司要求退款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合同中写明不能退款。汤女士说:“这些条款并不合理,在相关法律程序里都是霸王条款,对方说白了是为了钱,根本没有真正去做服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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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婚恋网站南宁站向记者提供的服务价格表。广西新闻网记者 摄

探访:见女嘉宾需先签“天价合同”

日前,根据爆料人提供的线索,广西新闻网记者以“相亲、找对象”的名义来到南宁民族大道的某知名婚恋网站VIP服务中心了解情况,一名自称“李老师”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

了解记者来意后,“李老师”开始对其公司业务进行“全面”的介绍。“我们公司主打的是高端一对一的红娘服务,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匹配最合适您的女孩子,接受我们服务的客户有80%以上恋爱成功,只有20%因为疑难杂症没有成功”,“李老师”说,“但是我们公司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如果你认可这种服务方式,我可以给你看看我们的报价表。”

记者询问如何才能与女嘉宾见面,“李老师”表示必须先与公司签署合同,建立服务关系。记者在“李老师”提供的唯一一份“XXXX南宁站男会员产品服务及价格目录”中看到,最低档的玛瑙会员只能与三名有“正当职业,具有一定内涵及素质”的双向匹配人见面,然而合同总价却高达29999元;而合同总价为99999元起的定制VIP服务也只能与六名双向匹配人选见面。在记者咨询过程中,对方几次强调,价格表和合同不能带走也不能拍照。“李老师”还一个劲地建议记者当场签约,并表示:当场签约或先预交15000元订金可以享受套餐升级服务,明天再来就没有这种优惠。

记者表示想了解更多女嘉宾具体情况,“李老师”拿出手机打开相册,向记者介绍起来。记者发现,“李老师”手机中的女嘉宾大多相貌出众,还有不少女嘉宾照片旁标注着“硕士学历”“有房有车“等。当记者问及如何保证嘉宾信息真实时,对方表示:“合同签署前,我们会仔细查验对方相关证件。“但记者询问:今天没带驾驶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如何签合同时,对方却自相矛盾地说:”没关系的,先签合同也可以。”“李老师”还强调他们的会员资料库和公安系统联网,可以查询到会员是否结婚,保证真实性。

南宁市公安局一名姓农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安部门掌握公民户籍信息,民政部门掌握公民婚姻状况,婚恋网站联网公安系统查询婚姻状态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婚恋网站会员系统是否可接入民政系统,查询会员的婚姻状况?南宁市民政局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否认了这种说法。该工作人员称,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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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免责条款”。受访者提供

律师:对待“免责条款”应慎之又慎

据汤女士介绍,该婚恋网站赞助一档全国很火的相亲节目,基于对该婚恋网站的信任,在合同签署前,她并没有对合同内容产生任何疑议,“糊里糊涂”地就签了。

记者注意到,在汤女士提供的与该网站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免责条款”被用不同字体加粗。该条款中写道:“甲方在与乙方提供的会员交往中,应以审慎的态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提请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交的XXX会员资料应以会员向XXX提供的资料为准,并将进行形式上的核实,但不保证该资料的绝对完整性和真实性,也不保证甲方与约见的乙方会员最终建立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

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需要用不同字体加粗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黄民钦律师表示,消费者与该婚恋网站签署的合同是由该婚恋网站单方面拟定的,事前并没有和消费者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叫做格式条款。

黄民钦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条款”如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等情形,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法律可认定该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等去认定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黄民钦律师提醒: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条款,仔细斟酌,切不能“一时冲动”或对商家“一味信任”。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时要求商家给以充分的说明及解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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