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RTV9月29日消息(记者黄婉) 收视率造假,新媒体缺乏监管等乱象,今后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29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广播电视管理上了一道紧箍咒,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共三十五条,涉及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规范、加强安全播出管理规范、保障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广西在广播电视立法上的空白。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规范新闻节目制播、禁止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防范虚假新闻的审查制度,禁止有偿新闻,不得播放虚假新闻。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虚假新闻的纠错更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国务院1997年出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当时还没有这方面的管理规定。对此,《条例》对互联网视听节目从源头和内容上也进行了把控。
此外,《条例》在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著诚:“接到用户故障报修需要上门维修的,在规定时间内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交费的,应当给予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