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

新闻眼|来源:北部湾在线2017-06-29 09:07:19|网络编辑:刘婷

BBRTV6月29日消息(记者唐慧婷) 6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广西的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时,广西能同步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

《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登记时,须具备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条件。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强:“《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现场制售的单位或个人不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

《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小餐饮登记按照经营主体业态实行分类管理。业态类别主要有小餐馆、小吃店、农家乐。李勇强:“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经准予登记的,由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也可以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打印小餐饮登记证,或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下载电子登记证书及验证码等。”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申请人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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