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属违法 南宁向霸王条款"宣战"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2018-11-13 09:44:01|网络编辑:刘婷

  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为防止双方争议陷入两难,通常会印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有异议,店家也可以搬出双方当初约定来搪塞。殊不知,这样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属“霸王条款”。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南宁多家商家因违规被罚。

  美容院因“霸王条款”被罚款

  今年9月7日,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南宁市金湖路一家生活美容店印制了20张VIP嘉宾卡,免费赠送给顾客体验。美容店在该卡背面标注:“该卡最终解释权归美容院所有”。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该行为涉嫌违规。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尽管该VIP嘉宾卡只用于赠送亲朋好友使用,不对外销售,但仍是为吸引顾客到店中消费,以营利和达成交易为目的。美容院在卡上标明“该卡最终解释权归美容院”,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失去了合法性和公平性,成为不平等格式条款,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多数商家为省麻烦“习惯违法”

  “解释权归店家”这句话并非只存在于美容院中。在工商执法人员处理的案件当中,这样的情况还在商贸公司、酒店等不同行业出现。在实际生活中,“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也成为商家开展各类活动中的一句“口头禅”。

  9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在对江南区亭洪路一家贸易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张贴于店内的告示牌上标明“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的话语。工商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广西某酒店为了销售月饼礼盒,印制了500张月饼券,月饼券标注领取时间、地点等固定格式的条款内容,并标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酒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其主要是担心印制月饼券时考虑不周全,万一产生纠纷,方便进行补充,省掉不必要的麻烦。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据此,对其作出3000元处罚的决定。

  今年30起格式合同案件被查处

  除了“解释权归店家”,有的店家还会对消费者提出“下单后不可取消”的要求。广西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起开设网上商城平台,线上销售电器、手机、办公用品等八大类商品,交易双方通过定购服务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签订协议中,该公司写明 “您下单前务必确定好是否下订单,如已下的订单已生效,将不可以取消该订单或退款,以免打乱系统正常排购顺序”。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该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客户已下的订单生效后不可取消或退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处罚。

  今年以来,南宁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金融服务、二手车、旅游和房地产四大行业进行集中整治。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市工商系统共检查经营户1496户次、企业707家次、景点79个、旅行社163家,立案查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30起,罚没款6.49万元。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黄小鹏 何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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