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园条例》明年起施行 将设置环境噪声限值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2018-12-27 10:21:26|网络编辑:刘婷

  昨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南宁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对目前公园内存在的侵占用地、擅自改变配套功能设施、噪声排放超标、违规从事商业活动等行为作出明确规范。今后,市民去公园不能随意划地盘跳广场舞,公园将设噪声限值,广场舞音乐音量不能想调多高就调多高。

  园林建筑不能出租他人使用

  目前,南宁有综合公园17个、专类公园11个、游园69个,极大地改善了人居环境。但在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诸如,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公园建筑和配套设施功能、违规利用公园从事商业活动、损坏公园园林景观设施、超标排放噪声等现象。

  为此,《条例》对公园的定义进行明确,即“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比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也就是说,今后大家所熟知的南湖公园、人民公园等都将列入《条例》管理范畴。

  此前,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乱象频现,影响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观园体验,此次《条例》出台后将对已建成的公园内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例如:规定园内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安全,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各公园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公园绿地是公共绿地的核心组成部分。为避免公园用地被挪用和占用,《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

  此外,还明确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以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并且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同时,考虑到市辖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园绿地均衡性存在差异等因素,《条例》对县、区的公园规划提出具体要求:“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公园噪声防治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条例》作出了公园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的具体规定。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

  例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

  同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告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分区情况及环境噪声限值。此外,还应对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作出相关限制。

  车辆乱停情节轻微可当场处罚

  现有的公园既有政府投资建设的也有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为明确公园管理机构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政府管理的公园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设立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条例》明确公园内出现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影响公园景观的,未经公园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就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举办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

  针对公园内乱摆摊、车辆乱停放以及游人攀折花果和损毁草坪、树木等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且需当场处罚、数额较小的,授权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非政府管理的公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记者 彭媛媛 实习生 苏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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