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因未还清贷款 65套涉案住房及商铺将被腾退

泛北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2019-01-18 11:10:06|网络编辑:李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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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在写字楼房门贴上封条 记者 程勇可 摄

债务纠纷,房子卖了却拒不搬离,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昨日上午,江南区法院开展为期两天的集中腾房专项行动,共出动执行干警45人,对待拍卖的65套住房及商铺进行集中腾退。当天,该院执行局共对20套房屋及商铺进行了腾迁。

两间写字楼顺利清点登记并查封

昨日上午9时,江南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和干警兵分多路,前往预定区域开展腾房行动。记者跟随其中一个执行组,来到青秀区金湖路南宁地王国际商会中心,当执行组抵达位于该商会中心40层的两间腾房对象门外时,只见大门紧锁,门上还贴着一张紧急招租的广告。

透过玻璃门,看到屋内除了摆放一些办公用品等家具外,空无一人。对此,执行法官在物业工作人员见证和开锁人员的协助下,顺利进入屋内。“把每个房间的物品和文件拍照录像备案。”随后,法官逐一对屋内各房间的物品清点登记和拍摄视频备案。

经清点,该两间写字楼内除了42张桌椅、7个柜子和1个屏风以及少量杂志之外,再无他物。随后,执行法官现场制作执行笔录并经物业工作人员确认之后,由开锁人员更换门锁并贴上封条。

未还清300多万元贷款房产被查封

据了解,当日强制腾房的两间写字楼缘于5年前的金融借款引起的合同纠纷。此前,本案中的被告韦某在盘某乐、盘某安、盘某胜三人经营的公司工作。当时,因公司已有多笔贷款,故要求员工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但所借款项实际上由盘某乐等三兄弟用于公司的经营。

2013年9月,韦某以南宁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0层的一间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用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240万元。与此同时,同一公司的员工李某,也在同一时段用另一间写字楼作为抵押物,也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7万多元。

两笔贷款到账后,除了韦某和李某分别返还39万多元和4万多元,其余的本金和利息均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对此,银行一纸诉状将韦某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追索贷款。

待拍卖65套住房及商铺集中腾退

2016年底,江南区法院分别对该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做出判决,分别判决韦某和李某向银行支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但该判决生效后,韦某和李某却一直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对此,银行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江南区法院在当日开展的集中腾房专项行动中,依法对该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两间写字楼予以强制腾房。当日,江南区法院执行局除了对该两间写字楼予以强制腾房外,还分别对20套房屋及商铺进行了腾迁。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将持续两天,共出动执行干警45人,对待拍卖的65套住房及商铺进行集中腾退。而据现场的主办法官介绍,下一步,法院将对强制腾空的房屋进行依法拍卖,所得房款也会依法依规交付申请执行人。 

面对执法,被执行人表现不一

主动配合

广西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因承建位于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某工程项目需要,于2015年与南宁市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唐某某个人为承租方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由广西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返还相应建筑材料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唐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宁市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唐某某名下的房产、车位及轿车等财产进行查封。法院依法在唐某某房产门口张贴限期搬迁的公告,但唐某某拒不履行。

昨日上午9时,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对唐某某位于凤岭路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强制腾迁。面对突然到来的执行干警,唐某某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也向执行法官说明了房屋目前的居住情况。其妻子还带着一个不到一岁的小孩子,且家里各类物品较多,马上搬家比较麻烦,且一时也没合适的地方可住,请求法官给予宽限,愿意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搬家,同时也会积极筹钱,争取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状况,加上唐某某态度较为积极配合,在征求了申请人意见后,执行法官决定再给三天时间让唐某某自行搬离。同时,在申请人及唐某某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对屋内的空调、冰箱、洗衣机等重要财产物品一一进行清点登记,并将唐某某带回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暂缓期内履行判决义务的方式。

撒泼打滚

被执行人苏某某于2007年向廖某某借款17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10%,期限2个月。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到期未能偿还款项,将由苏某某委托廖某某将其位于江南区某小区的房产出售,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欠款,并签订了委托书,委托书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某未能偿还欠款。

2009年,廖某某依约将苏某某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廖某名下,但苏某某拒不交付房屋。其父母、妻子、女儿均居住在该房屋内。

该案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先后两次到该房产粘贴执行通知书、公告等,要求该房屋的住户在期限内自行搬空该房屋。但从去年7月立案至今,苏某某却未主动搬离,也未与执行法官联系。申请人廖某由于急用钱,在执行期间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覃某某。

昨日上午,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干警6人,再次来到该房屋,要求该房屋的住户即刻腾空房屋。该住户为被执行人苏某某的母亲张某,其情绪很激动,一边辱骂法院干警,一边辱骂儿子。在执行干警做通思想工作后,其情绪慢慢稳定,答应自行搬离。张某走到卧室门口时,突然坐到地上打滚,边哭边骂,拒不搬离。

后在法院干警再次耐心开导下,张某终于同意配合法院腾空房屋,将屋内物品搬走。法院让提前请来的搬家公司将物品搬上汽车后,将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人去楼空

2012年,被执行人赵某某以购买挖掘机资金不足为由,向申请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洪信用社提出借款150万元的申请。后双方签订了《广西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抵押承诺书》,并与原告签订了《广西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以其名下青秀区长湖路某铺面抵押给农信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申请人依约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150万元,后被执行人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而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赵某某应偿还借款相应的本金及利息。后因赵某某不按时履行生效判决而被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上午,江南区法院执行小组来到青秀区长湖路某铺面后,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到达现场配合执行。在开锁师傅切开了铺面的大锁后,执行干警对房屋内的物件清点造册,拍照录像取证,最后将腾空的房屋换上新锁,圆满完成了本次房屋腾空执行,为后续房屋的拍卖成交提供了便利条件。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文民 梁绍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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