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院公布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企业敲警钟

泛北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19-04-26 10:36:29|网络编辑:刘艾

企业标识刚刚公布,就被他人抢注;员工投奔新主挖走老客户,能否算泄露商业秘密;产品外包装长得像,也算是傍名牌……这些知识产权案例贯穿于企业发展中。昨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近两年审理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发展敲警钟。

去年,市中级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939件,其中著作权类侵权案件484件、商标权类案件289件、专利权类案件85件、知识产权合同类案件6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其他3件。共审结781件,结案率83.17%。今年截至4月20日,市中级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86件,除涉及KTV行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1025件之外,专利类案件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收案43件。

典型案例

1 企业标识被抢注 法院调解拿回使用权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起诉称,2011年,集团委托他人设计,取得了“NNRT”字母组合及“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美术作品于2011年7月定稿,同年10月12日正式对外发表,此后将它作为南宁轨道交通标识及企业标识使用。

2011年10月13日,即该美术作品发表次日,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南宁轨道交通集团同意,就擅自将该作品申请注册了商标。此后,该商标被多次转让。2018年1月,其被转让给了广西某科技公司。

2018年7月,南宁轨道交通集团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广西某科技公司告上了市中级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6.3693万元。

2018年11月,经南宁市中级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广西某科技公司同意将该商标转让给南宁轨道交通集团。

2 前员工挖走客户 公司未能举证败诉

2015年8月,徐某入职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3个月后,徐某另起炉灶,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新公司,并出任公司监事一职,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老东家相同。

此后,徐某的公司先后与桂林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活动样板房销售安装协议,并收取货款37.9万元。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发现上述两单生意的公司均为自己的老客户,而徐某是这两笔买卖的经办人。

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前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及相关交易信息)开展业务,徐某及其公司均实施了侵害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指出,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其需举证桂林两家房地产公司是其特殊客户,是该公司花费大量精力获得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但该公司并没有举证。

另外,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对客户名单没有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仅在保密协议书里将客户名单规定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从而使别人通过公开途径以及未经努力即可获得。

2017年12月28日,该案经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判败诉。

3 公司产品傍名牌 被判赔偿3.5万元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名称为“包装纸(BR38MC)”、专利号为ZL200830149683.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公司在获得涉案专利权后,依此制作了包括涉案“清风”原木纯品在内的一系列纸品,在全国范围生产销售。

2016年12月,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市场上发现,南宁市某纸业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近似的“抽取式用纸”产品,故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对此,南宁市某纸业公司辩称,其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有自己的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不存在傍名牌的情况,不构成侵权。

2018年4月2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似,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南宁市某纸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某纸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4 进货单据记不明 商品侵权说不清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南宁某汽配店称,南宁某汽配店销售侵权商品,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海沃”“HYVA”标识,但未得到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许可,这一侵权行为损害了其声誉,导致了公司产品销售量下降,故提起诉讼。

南宁某汽配店辩称,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并不知道该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5月31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HYVA”标识与涉案“HYVA”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故可认定南宁某汽配店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从南宁某汽配店提供的供应商和承运商的供货单和运单上看,没有任何签章,单据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看出是否包含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不能作为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南宁某汽配店停止侵权,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万元。

5 使用盗版软件 公司赔了18万元

微软公司起诉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称,微软公司开发完成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享有该软件著作权。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它用于办公及经营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其行为已侵犯该公司著作权。

该案历经南宁市中级法院、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2017年10月20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主要参照正版软件的购买价格以及考虑涉案软件著作权的知名度等,赔损失方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开支3万元。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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