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 个人信用可能添"污点"

广西新闻|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2019-05-28 16:25:52|网络编辑:王琳

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二审。根据各方建议,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了不少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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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逆行还打电话,属于不文明行为,也是交通违法行为。

支持“随手拍”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科技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人人都是“自媒体”,可以“随手拍”“随时传”,公民可以利用手中的电子设备记录不文明行为,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建议立法鼓励和支持这种利用科技手段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做法。

二审稿采纳了该意见,增加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利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具有音频视频采集、记录功能的设备,拍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执行公务活动须遵守文明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带头促进文明行为,进而带动社会各方面的文明进步。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生活文明对促进整个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基础作用,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教育中小学生从小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二审稿采纳了该意见,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中,增加了对这三方面文明规范的内容。

例如,二审稿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规定。

此外,还明确规定公民在家庭生活中,要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支持、相互照顾;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等。

驾驶、乘车、行路都要守规矩

二审稿充实了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卫生、日常生活、驾驶乘车行路等方面的文明规范。比如,在日常生活的文明规范中,增加“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的规定。在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规范中,增加“不乱扔烟头等垃圾”的行为规范。

在驾驶文明规范方面,增加“驾驶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观看视频”“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避让行人”“不追逐竞驶,不故意占道阻拦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不向车外抛撒物品”“出租车驾驶员不拒载、不绕路”等内容。

在乘车文明规范方面,二审稿增加了“成年人照顾和看管好随行未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的内容。

行路文明规范方面,增加行人“通过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相关规定。

医患双方都要讲文明

条例草案还对文明就医作了规定,如“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对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二审稿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

“随地便溺”纳入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草案原规定了八项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清单,包括乱扔垃圾、在城市违法停车、出门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在此基础上,二审稿新增加了“随地便溺”的不文明行为,把原来的第八项“不文明旅游”具体修改为“在旅游景区景点乱刻乱画”。同时建议下一步通过社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倾听民意、广纳民智,进一步征求意见后,继续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进行完善。

与个人信用挂钩,可以“以役代罚”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要求,借鉴外省的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增加不文明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惩戒的规定。因此,二审稿新增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目前,铁路客运部门会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为使该做法在法规中予以明确,二审稿新增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人和屡次实施不文明行为人暂时停止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务”。

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

作者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郭燕群/文 苏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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