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借钱给朋友,借条写的不是原名而是外号!法院这么判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19-06-19 08:57:32|网络编辑:夏汝

很多小伙伴在向人借钱或者把钱借给别人的时候,都会写个借条。但很多时候,因为书写借条的不规范,常常会有人把出借人的名字写成同音字,或者写成别名、熟称等其他称谓。这样的借条,法院会认可吗?

借钱给朋友

借条上写的是外号而非本名

2018年9月10日,王鹏问朋友陈春华借了39600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给陈春华,内容为“今王鹏借到陈编环人民币现金叁万玖仟陆佰元整(¥39600.00),定于2019年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所有借款,并且将本人所有的雪佛兰克鲁斯轿车作为抵押,如超期不还,陈编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抵押物来抵还所借欠款。”

由于王鹏迟迟没有还钱,陈春华决定拿着这张借条起诉他。但在借条中,陈春华并没有以原名出现,“陈编环”是他在朋友中的外号。陈春华拿着这张借条以及一份村委出具的“陈春华,外号为‘陈编环’”的证明来到法院,不知道是否能够起诉他的朋友王鹏。

法院:可判定陈春华为实际出借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南宁江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开庭时,被告王鹏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南宁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理该案后认为,涉案《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虽为“陈编环”,与原告名字存在出入,原告陈春华主张“陈编环”系其别名,并提交的村委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而被告王鹏也未到庭对原告陈春华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故法庭结合该借条原件系原告陈春华实际持有的事实,足以推定原告陈春华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朋偿还原告陈春华借款本金3.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记者:雷俊

通讯员:黄友双  赖雪妮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