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接客”丈夫帮放风!广西一卖淫团伙被端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19-06-28 09:55:00|网络编辑:孟宪静

近日,北海警方成功打掉了一卖淫团伙,抓获卖淫女6人,“鸡头”2人,嫖客4人。

让人不敢相信的是,团伙中竟然有夫妻档:妻子卖淫,丈夫就在外面放风!

近期,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发现,海城区沈四村的几条巷子的树底下有卖淫女站街招嫖的现象。

监控画面

6月11日晚上,警方对这一卖淫团伙进行摸排并准备展开抓捕。但负责放风的“鸡头”有所警惕,加上对卖淫窝点不够了解,为了将嫌疑人一网打尽,民警决定暂时放弃围捕。之后,组织警力进行暗访、摸排,进一步弄清了情况。

6月20日,海城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联合禁毒大队、处突大队等20余名警力实施抓捕。民警兵分几组雷霆出击,最后成功抓获卖淫女6人,“鸡头”2人,嫖客4人。

\

民警调查了解到,该伙卖淫女6人在数名“鸡头”放风协助下,长期隐藏在沈四村从事卖淫活动。其中卖淫女丁某、彭某等人卖淫时,两人的丈夫便隐藏在卖淫窝点几米远楼下树底负责放风,协助妻子从事卖淫活动。

\

目前,丁某、彭某等10人涉嫌卖淫嫖娼已被依法行政处罚;周某、范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我国《刑法》在第358条到362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其刑罚从管制到无期徒刑不等。

(记者:雷俊  通讯员:卢从杰)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