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下发通知:新生入学体检必须接受结核病检查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19-07-07 11:34:46|网络编辑:杨琪玉

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把好入口关、及时发现患者、规范开展疫情处置、规范休复学管理、建立诊疗绿色通道、强化健康教育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将结核病检查纳入体检必查项目

《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体检机构须具备相关健康体检资质,体检机构发现疑似结核病病例要及时反馈学校,由学校疫情管理员于24小时内报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同时督促具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病例的学生(家长)或教职工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诊断结果。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结果通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小学每天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立即报告学校疫情管理员。落实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控机构)的专职人员收到肺结核报告病例预警短信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学生或教职员工患者后,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疫情处置意见书,书面通知学校。

需规范开具休学复学证明

发现学校结核病病例后,严格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开展疫情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控机构)在传染病网络直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个案调查。

及时确定筛查范围,学校组织开展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应在首发病例个案调查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休学诊断证明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也可由最终确诊肺结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要详细填写患者基本信息,写明休学依据,并注明“建议休学”。

复学诊断证明原则上由患者实际接受规范化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要详细填写诊断、治疗时间、痰菌状态、病变吸收程度等信息,并注明“建议复学”和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

开设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周

建立学校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绿色通道,要在学校网站及醒目场所公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控机构)联系电话,方便师生咨询和就诊。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门部门和人员对接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学校结核病的就诊、登记、报告、治疗以及诊断证明等专项管理。

将每个学期开学的第2周设立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控机构)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协助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在疫情处置过程中,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师生的结核病防控知识专题知识讲座,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讲授,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校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校医、疫情管理等人员的培训率要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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