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声音】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谁来保护我们的“头顶安全”

时代声音|来源:广西新闻频道、广西综合广播2019-07-30 10:44:00|网络编辑:黄业钦

时代声音,用心倾听。

广西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推出

全新打造的舆论监督栏目——《时代声音》

习近平总书记说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

每周日21:45播出的《时代声音》栏目就是以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栏目宗旨,坚持问题导向,倾听百姓呼声。

本期《时代声音》我们关注:危险的高空抛物

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高空抛物事件频发。7月2日贵州贵阳发生一起10岁男童高空抛物案件,造成小区楼下一女子身亡;7月8日河南郑州某小区,两个灭火器“从天而降”, 涉事租户被全楼业主驱逐;7月11日山东济南,有人从居民楼扔下三把刀,被当地派出所立案调查……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俨然成为"恶魔抽签"的游戏,危害到社会公众的安全。从偶发到多发的高空抛物,为何难止?本期《时代声音》,我们一起再将目光投向用血的教训敲响警钟的“高空抛物”

各地事件频发 小区住户讲述亲身经历

\

今年6月,南宁市民曹女士途径南宁市友爱路一小区附近,被楼上扔下的玩具砸伤头部,鲜血一直流到颈部,事发当晚,物业拿着手机拍下的玩具照片,对可能存在高空抛物的楼座进行一户一户询问。最终,物业在事发楼栋的17楼找到了涉事的住户。经民警调解,涉事住户向曹女士赔偿了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实际上,在南宁的部分小区,高空抛物的现象由来已久,也一直是小区治理的难题。

\

\

\

市民张先生入住南宁凤岭北某小区,十年来,一直饱受“高空抛物”之苦。他所住的楼栋有18层,他住一楼,楼上住户经常往下扔各种各样的杂物,令他防不胜防。

小区业主 张先生:“这里都是烟头,这里都是,抽完之后没熄就丢下来了,不管是带火的烟头,还是生活用品的(外)包装,甚至连菜刀,切菜的菜刀都有从楼上掉下来的事情发生。

杨建华是张先生所在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他告诉记者,大多数引发邻里纠纷的“高空抛物”行为,都存在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况。

\

业委会主任 杨建华:“说实在的,我们也经常在业主群里面听到业主的投诉,但是基本上很难收集到证据,所以我们只能说在电梯门上面贴一些公益广告之类的,让大家尽量不要高空抛物。其它真的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与高空坠物相比,高空抛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后者是带有主观故意性质的恶劣行为,更让人深恶痛绝。记者调查发现, 由于“高空抛物”通常是瞬间发生的,抓现行的难度很大,大多数抛下的物品也无法辨识出是谁所有的,因此事后往往难以追责。

\

小区业主张先生告诉记者,让他感到最气愤的是,有时亲眼看到楼上把东西扔下来,对方却百般抵赖;有时扔下来的东西找到了主人,但对方还不以为然,觉得是小题大做。无奈之下,张先生在院子里安装了几个摄像头,其中一个就对准了楼栋的上空。确实效果好很多。

小区业主 张先生:“我自己本人看法,人怎么再防,还是没办法有技术的防范来得好。

对于张先生在院子里安装仰拍监控的事,业委会主任杨建华表示支持。他心里清楚,小区对“高空抛物”的管理仅停留在电梯里贴公告这个层面还远远不够,对不自觉的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业委会主任 杨建华:“怎么让大家能够对这个摄像头不反感又不反对,再一个装这个摄像头资金的来源,这个是目前碰到比较大的难题。

对于高空抛物肇事者的追责,前提是掌握有关证据。现实中碰到的窘境往往是,小区没有安装仰拍监控,造成证据难以收集;而没有收集到证据,当然也就无法对肇事者进行教育、批评甚至惩戒。为了打破这个怪圈,一些地方开始积极尝试和探索。浙江余杭一个2018年年底交付的高层小区,就在地面安装了47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这个有1500个住户的小区从交付至今,从未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证据收集难追责难 仰拍监控现身小区

高空抛物造成伤人事故以及纠纷不断,安装仰拍监控,确实给高空抛物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办法,但设备设施的完善只是辅助手段,关键还在于怎么约束人的行为本身。那么,高空抛物究竟是不文明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相关的案例,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高空抛坠物案件中,只要找不到肇事者,不能自证清白的住户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

2016年3月23日,广西梧州发生了一起抛坠物伤人案例。钟某被楼上掉下的木质砧板砸伤头部,在无法查明和确认是哪个住户掉落砧板的情况下,钟某将涉事楼栋的所有住户都告上了法庭。法院排除了涉事楼栋其他人员的侵权,最后判决由被告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补偿原告钟某损失4969元。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范天全:“(原告称)事发当天有一个50岁左右的女人下楼捡回木质砧板。根据派出所民警对涉讼房屋的排查,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居住在涉讼房屋201房的被告黄某和302房的李某符合原告提及的特征,但经派出所调查发现,被告李某案发时不在家,因被告黄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不是侵权人,应依法规定其为侵权人。

另外,律师表示,很多居民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认识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十分了解。为此,有法律人士专门梳理了近年来各地的法院判例,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类别,对各种原因引发的高空抛物及高空坠物案件进行了总结归纳。

\

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阐论:“能够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这个责任人不但要承担很大很重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我们不能排除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等这样的情况,这些都是犯罪行为。

遇见“抛物”一声吼 专家呼吁齐“出手”

从法院实际判例中已经明确,高空抛物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些都是事后追责,如何才能做到事前预防,把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彻底消除呢?

\

\

\

一些网友、民众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南宁市民 凌先生:高空抛物也出了好多事情了,应该(对肇事者)严惩。

高校学生 小黄:看到这种行为一定要进行制止啊,(防范)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

南宁市民 蒙先生:与其说等发生之后再去介入调查,不如先从自己做起,对于小朋友来说,不要让他在窗边玩耍,对于成年人要约束好自己。

自治区政协委员曹玉娟表示,高空抛坠物已经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杜绝这一行为是城市文明的底线,因此要防范和惩处并重!

\

自治区政协委员 曹玉娟:“对高空抛物已经造成人员伤害的,财产损毁的,应该按照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的最高标准来惩罚,严惩才能起到警示作用。第二点就是要有文明公约来根治,物业的协议,社区自治的章程里面进行约定,进行契约式的管理。(全社会)营造一个高空抛物可耻这样的舆论氛围,人防、技防、德防、法防,几防合一,几防联动。

古语说:法严而奸易息,意思就是“严法纪以防患于未然”。通过让肇事者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让他知道高空抛物不只是可以赔钱了事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容姑息。这样才能避免或者减少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

记者:罗广勋 凌北峰

来源:广西新闻频道、广西综合广播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