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10个典型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泛北新闻|来源:南宁云—南宁新闻网2019-08-21 11:18:15|网络编辑:刘艾

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8月21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广西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全区统一部署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互联网广告案件,并公布了10个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

案例一: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南宁天誉巨荣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天誉城”发布“天誉置业 SKYFAME REALTY 读最好的学校 住最好的江景大宅SKYFAME REALTY 130-135㎡建筑面积南向轻奢四房 223-228㎡建筑面积 瞰江大平层”等内容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2019年4月,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案例二:广西加速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广西加速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购物网站上开设“墨匠官方旗舰店”,销售广西源林中药制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化妆品类产品“妇之汤”“暖宫之汤”“老姜驱寒泡脚”,但其在某购物网站旗舰店使用的广告宣传中却有“妇科炎症:各种滴虫性、细菌性…;宫颈糜烂:宫颈糜烂极易恶化…;子宫肌瘤:子宫肌瘤容易引起子宫出血…”等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材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原百色市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柳州市环波建材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其公司及产品是“行业第一品牌指定合作商”“广西乃至柳州地区生产规模最大的某系列建材产品的龙头企业”,当事人不能为其宣称的“行业第一品牌”“广西乃至柳州地区生产规模最大”广告语提供依据出处,内容引人误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东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28万元。

案例四:广西观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广西观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为某品牌避孕套设计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成吉思汗、康熙等帝王形象,并印有“一代天骄、越战越勇、久仰久仰、成吉思汗”等文字,该产品在某购物网站旗舰店及全国经销商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九)项“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之规定,原桂林市秀峰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五:广西天缘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广西天缘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自身经营场所中发布“领先世界科技三十年”“天绿元素活力滴饮在越南三大国立医院进行了三年的临床试验”“杀菌消炎速度快,10分钟灭菌率达到99.9%”“显著提升人体免疫力”等内容的广告。其无法证实以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并明确表示没有证据支撑其宣传的内容及观点。当事人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项广告,并处罚人款民币2.6244万元。

案例六:南宁梦想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南宁梦想医疗美容门诊部在其网站使用弹出的对话框发布医疗整形内容的广告,虽然该弹窗广告标明了关闭标志,但是未能一键关闭,需要点击该广告转链接之后方可关闭,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四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之规定,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七:玉林华美整形美容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玉林华美整形美容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网发布有以下广告:“人生拒绝平坦无波,姓名:文文,蝶变项目:蜜桃丰胸”;“梦想一样 需要勇敢追求 姓名:空姐小露 蝶变项目:综合隆鼻 假体丰胸”;“让眯眯眼见鬼去吧,姓名:潇潇,蝶变项目:韩式双眼皮”。上述医疗广告都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2019年1月29日,原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州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32万元。

案例八:广西雅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广西雅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其广告语有:“目前看,荃芬的单位除醛量是同行最高的”“产品的除醛效率高,精细化施工让甲醛与产品接触面积最大,让清除速度最高”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原崇左市江州区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案例九:广西食遍天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广西食遍天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某食品广告,该广告包含:“藜麦属粗纤维含量谷物,而常吃粗纤维的食品可以减少15%患心脏病的风险”“藜麦还具有改善体内酸碱平衡,减肥、降三高、预防糖尿病等奇特作用”“对胎儿骨骼发育、宫内缺氧、缺铁贫血、催乳补钙有更为重要的作用”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4月22日,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案例十:桂林鑫华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据介绍,桂林鑫华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店及本地二级批发商销售某品牌桂圆肉食品,产品包装上印有“是各阶层人士的最佳营养食品”等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2019年3月,原桂林市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事人桂林鑫华食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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