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5年6个月!南宁男子怀疑父亲被乱开药,竟到医院行凶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19-09-06 10:17:57|网络编辑:王琳

2018年2月13日,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导致医务人员受伤,犯罪嫌疑人周某被当场抓获。

2019年9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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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因怀疑其父亲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医生通过乱开药的方式使其父亲患上尿毒症、肺结核、丙肝等疾病,并导致其与其母亲被传染,遂产生报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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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3日16点,被告人周某从家中携带镰刀、锤子、水果刀来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医院内先后使用其携带的锤子将被害人覃某的头部打伤,导致其右顶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将被害人黄某的头部打伤,导致其颅骨开放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将被害人黄某左肘部打伤,导致其左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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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人周某被医院安保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到锤子、镰刀、水果刀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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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黄某被周某实施的上述故意伤害行为治疗终结后,其上下颌骨部分牙槽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开颅术后,面颅骨部分缺损,影响面容。经鉴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致使被害人黄某构成七级残疾、十级残疾、十级残疾(多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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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家属赔偿黄某1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被告人周某的家属已代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其向黄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黄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要求被告人周某承担其余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锤子、镰刀、水果刀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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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记者: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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