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实施意见 新建小区同步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19-11-05 10:34:07|网络编辑:李惠惠

随着双职工家庭越来越多,“0~3岁婴幼儿谁来照看”成为摆在不少家庭面前的一大难题。为推动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5年,全区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明年各市建成一批示范幼托机构

孩子两岁半至三岁才可以上幼儿园,而在这之前需要全程看护。在工作与生活节奏加速的趋势下,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也有了大量社会需求,成为年轻职场父母的“刚需”。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同已规范多年、拥有明确监管法律法规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市场相比,幼托市场在开办、规范、监管等方面相关政策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且行业发展不尽如人意,数量不足、质量堪忧、监管缺失等问题层出不穷,婴幼儿不敢托管、无处托管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使得婴幼儿照护成为不少家庭面临的难题。

“一方面,公办‘缺位’、民办‘缺路’,让有婴幼儿的家庭很难找到合适的托管机构。”市民李女士是一名2岁宝宝的妈妈,她认为,“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婴幼儿早期性格和行为的科学养成,渴望规范化、专业化的托管机构。”

《意见》的出台将促进全区构建起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幼育市场发展筑起安全屏障。根据《意见》,到2020年,各市建成1~2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新小区要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

《意见》提出,全区各地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

加强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各市、县(市、区)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必备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意见》鼓励加快发展多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区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支持全区各地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努力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抑制过高收费明码标价并公示

《意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强化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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