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申请公租房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19-12-13 10:57:42|网络编辑:刘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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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韩沛)搬进租金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这一福利不仅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也能申请啦!记者昨日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细则指出,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其中,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经开区、高新区,不包括市辖县、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

细则优化了职能部门的职责。比如明确了南宁市住建局是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格核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复审工作。

同时,细则还优化了受理工作流程和时限。如受理机构的工作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后先审核后公示”修改为“受理后先公示,公示的同时进行审核”。通过优化,细则对城市非低收入家庭的审核时长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了公租房审核工作效率,方便了群众。

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逾期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如何申请

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申请人在市住建局确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和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家庭和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不能申请

有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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