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扶贫政策解读|来源:自治区扶贫办2020-01-08 17:10:00|网络编辑:王琳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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