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越来越近了,对于燃放烟花爆竹,很多人都乐此不疲!但是,如果你违法违规燃放,即可立即领取警察蜀黍“禁燃套餐”。南宁市“网点”众多,绝对让你终身难忘……
在警察蜀黍严厉打击的情况下,还有很多人心存侥幸,结果…
2020年1月1日至23日,南宁警方共查处烟花爆竹案件53起,其中违法存放13起,违法运输20起,违规燃放17起,共拘留26人,罚款27人,共处罚金5700元。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3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菜市唐某霞,因存放总量超过五十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处以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2日02时许,武鸣公安分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在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联新村六塘屯公路边发现有一辆五菱面包车疑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当即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车上装有各种规格烟花爆竹共二十五件且无相关运输证明,林某宇、潘某飞两人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月21日,江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来到延安农贸市场,对村屯沿街门市、商户及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进行清查。
行动中,共清查经销商户等各类网点25处,对是否存在非法制造、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和证照及消防设施是否配备齐全等情况重点检查,收缴违规销售烟花爆竹500余件。
案例四:
2020年1月21日,西乡塘公安分局联合城区应急局、双定镇政府捣毁一个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破获一起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缴获各类烟花爆竹共161件。
案例五:
2020年01月18日11时许,在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永和路某一个店铺开张燃放鞭炮,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某休闲食品店门前路段有燃放烟花爆竹后剩余的鞭炮碎纸、残渣,经查,该店负责人黄某丽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月17日12时许,民警发现李某隆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西路新村村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隆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月18日09时许,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某慎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圣马街40号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慎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近日,良庆公安分局民警深入辖区多个销售点,重点对烟花爆竹销售点证件是否齐全,烟花爆竹销量是否超标,销售场所消防器材、严禁烟火标识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期间,金象派出所民警在良庆区玉洞街道平乐村某便利店当场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并依法对韦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南宁警方一直重申不要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少人还是以身试法,最后自食恶果!
处罚依据
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违反《规定》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最后,我们再来复习一下!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具体范围
禁止燃放范围
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
注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
注意: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在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内,只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段: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7:00至24:00;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请各位市民注意,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