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算工伤!隔离期间企业不得开除,不延迟复工的要支付2倍工资

新闻眼|来源:930老友记2020-02-02 17:56:43|网络编辑:刘婷

2月2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广西相关的热点问题介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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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延迟开学

初三、高三学生学习有保障

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全封闭管理

根据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延迟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其中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17日,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学时间不早于2月24日,具体开学时间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李清先介绍,按照“停课不停学不停教”要求,通过空中课堂、网络课堂等形式进行授课,指导学生学习使用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或推荐的公共教育资源,组织优秀教师录制教学视频等课程资源,提供给学生学习使用(目前我区已开发200多门在线课程免费提供给师生使用)。重点保障初三、高三学生学习需求,制定详细的教学和复习计划,安排优秀教师开展在线辅导。各大中专院校根据教学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启动线上学习并指导学生在家学习。

要求各高校加强沟通协调,安排大学生错峰返校,保证返校学生不发生交叉感染。高中学校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安排高中生错峰返校,先安排高三学生返校,再安排高一、高二学生返校。加强师生员工身体状况监测,按照“不漏一人”要求,全面摸排了解每个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状况,认真落实“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开学时间确定后,要提前通知要求师生员工自觉居家观察14天,严禁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的人员上班上学。

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校园出入管理,严格执行入校体温检测制度,预留应急通道,严格控制进校人员管理,严格登记来访人员。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全封闭管理,不得向任何机构提供场所举办活动。加强师生校内管理,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每天两次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做好体温、体征监测。一旦发现体温异常、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疾控部门和教育部门,并送医院诊断治疗。对缺勤教师和缺课学生,要做好登记和缺勤缺课原因追踪记录,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报告疾控部门和教育部门。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潘志金介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紧急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文件明确: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工资待遇如何保障?

潘志金表示,对这个问题,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已明确,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是对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上述第一点中提到的相关人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此外,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三是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能否算工伤?

潘志金介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及时下发了桂人社函〔2020〕28号文,明确此类情形应当算作工伤。同时明确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快办快认,并切实确保上述认定了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到实处。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和救治等原因,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疫情期间会不会影响社保业务办理?

潘志金表示,将采取“三个措施”,做到“三个保证”,让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吃上“定心丸”:

第一,按时发放各项社保待遇,保证参保人如期享受待遇。采取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办法,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每月如期拿到养老金。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进行年度待遇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已参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处理。

第二,推行“不见面”经办服务,保证参保单位、参保人不出门就可办社保业务。建议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充分利用广西“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广西人社12333”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社保业务。参保单位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的,可通过邮寄的方式申报。

第三,允许参保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保证不加收滞纳金。一是因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二是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在此期间补缴疫情所属期内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记者 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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