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藏猫腻、售房未明码标价 小心这些"坑"

房产|来源:南宁晚报2020-03-09 11:20:09|网络编辑:杨琪玉

南宁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多起典型消费维权领域案件

买卖房屋办卡消费小心这些“坑”

商家办理预付卡,停业未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被处罚;教培机构找来家长名册,逐个推销被抓现行;房产中介指定评估机构,将70%费用中饱私囊……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原经检支队)获悉,2019年该局共办结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814起(企业吊销案件742起,其他案件72起),其中,不乏涉及侵犯个人信息、二手房评估猫腻等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

案例1:二手房交易猫腻

侵吞70%评估费,中介领巨额罚单

【案情简介】2017年8月3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乱收房屋评估费用。

经查,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房屋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以银行需要评估公司出具房产评估报告为由,“代”评估公司向客户收取评估费。同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确定两家评估公司为其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的合作单位。在销售中,中介公司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房屋评估费是评估公司在收取,实际上,评估公司每出具一份房产评估报告,收据上的30%费用归评估公司,70%费用由中介公司据为己有。

2019年初,该案结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责令中介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29万元,共计罚没款项53.5029万元。

【消费警示】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利用自身在交易过程中的优势地位,给消费者提供指定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从中牟利,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进行房产、车辆等大宗消费时,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及流程,留意这类“指定”交易。

案例2:侵害个人信息

中介、培训机构收集消费者信息推销受罚

【案情简介】2019年7月26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查,该公司从上门兜售的卖家处购买了多个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共1537条,包含有姓名、地址、房型、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内容,随机分派给业务员,由业务员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租房或卖房,推销居间业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该案也是2019年全国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与该中介机构一样,南宁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等情况下,通过公司员工取得了包含姓名、联系电话、就读学校等内容的家长个人信息,共计1453条。该公司将名单打印在A4纸上,放于前台供员工拨打电话推销培训课程。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司整改,对其处3万元罚款。

【消费警示】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不仅受到电话骚扰,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近年来,这类案件层出不穷。为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民,不要随意在街上扫二维码;不要随意丢弃印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装;遇商家索要个人信息时要谨慎;预留个人信息前,尽可能与对方约定保密义务或查看其是否具有保密机制。当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已经遭受损害的,应向相关部门投诉,积极维权。

案例3:售房未明码标价

精装房价格没公示,房产公司被罚1万元

【案情简介】2019年6月18日,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新阳路某房地产营销中心在销售精装房时,未公示精装修的价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依据《价格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消费警示】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公示相关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造成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合法权益。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4:商家承诺不兑现

公司在合同做手脚,名下会所停业不通知一并受罚

【案情简介】广西美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昌分公司由于消防及自身经营原因,其名下的健身会所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21日突然关闭停业。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的规定。同时,为规避自身经营风险、免除自身责任,该公司在合同中,制定并使用了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消费警示】在预付卡消费中,商家没有兑现承诺,“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前,慎重考虑,谨慎消费,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以书面合同为依据。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在签订书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应凭借发票(或收款收据)、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记者 梁静 通讯员 黄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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