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诈骗犯罪有哪几类?如何预防?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答问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03-12 17:36:11|网络编辑:王琳

涉疫诈骗犯罪高发

既要严厉打击又要谨防受骗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就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这是最高检一个月来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请问这批案例聚焦了哪些涉疫情违法犯罪?

苗生明:疫情发生至今,最高检已累计发布了五批典型案例。此前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第一批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具有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二批则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同时兼顾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第三批典型案例更加体现出专业化特点,5个案例中有3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第四批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了疫情防控经济类犯罪,特别是制假售假类犯罪。

相比前四批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第五批典型案例,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有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还有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可以看出,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进行的诈骗犯罪。

疫情期间的诈骗犯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疫情防控时期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引起了我们的“特别关注”。从目前统计的数据看,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相对集中在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几个罪名上,这几类罪名占了全部案件的八成。其中,诈骗罪的比重又是最大的,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针对当前涉疫诈骗犯罪高发的态势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违法犯罪。我们从全国各省级院报送的5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了5个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发布。

2.涉疫诈骗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点?为什么要从50多个案例中选取这5个?

苗生明:这5个涉疫诈骗典型案例延续了最高检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类型化、指导化、深化、教化的精神。从目前办理案件情况看,疫情防控期间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特别突出。从办案情况看,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利用市场非常紧俏的疫情防护物资进行诈骗。这批5个典型案例中有4个与口罩相关。其余还包括骗取培训费、骗取社会捐款、利用车船票改退或者提供医院床位等进行诈骗。

第二,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多数诈骗犯罪是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广泛性、虚拟性等特点,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

第三,犯罪数额大。受防护物资紧俏、信息网络覆盖面广等因素影响,这些诈骗犯罪的涉案数额动辄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第四,犯罪区域化特点明显。虽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均有诈骗犯罪,但在地域分布上多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从筛选标准上看,5个典型案例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依法从重惩处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发挥刑罚威慑作用。比如广东伍某某诈骗案,被告人本身是原药业公司医药代表,犯罪地域跨山东、浙江和安徽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160多万,其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给他人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最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犯罪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第二,冒充主体差异性和手段多样性。这5个案例中,有的冒充归国富豪进行诈骗,如上海市颜某诈骗案;有的冒充生产厂家进行诈骗,如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中,被告人号称自己系有生产线的公司;有的冒充班主任进行诈骗,如江苏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还有的则对熟人朋友进行诈骗,如上海市颜某诈骗案、浙江省浦江县徐某清诈骗案均系对微信好友进行诈骗,广东省阳春市伍某某诈骗案系对之前的从业客户进行诈骗。这5个案例行骗手段多样,可以说犯罪分子为诈骗财物编造和伪造了各种理由、资质、信息,将这些违法犯罪事实曝光出来,可以对社会公众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第三,受害主体的多样性。这5个案例中,既包括急需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普通群众,也包括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防护物资销售商、进行社会捐赠的爱心人士,甚至连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进行教育、培训的学生、家长,都成了犯罪分子的诈骗对象。而且,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杀熟”也成了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要通过这些案例告诉善良的群众,诈骗离我们并不遥远,一定要提高警惕。

3.涉疫诈骗犯罪占比是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为何此类犯罪会如此高发、多发?具体说,有哪些类型?

苗生明:诈骗犯罪平时就是一类常见、多发犯罪。我们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一是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冒用厂家名义、编造厂家代理身份或者谎称囤有医用口罩等,在收取支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拒不发货甚至拉黑微信,或者寄送其他低价值物资,从而骗取财物。

二是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不法分子冒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名义,提供虚假单位或官方网站、平台等证明,谎称筹集善款投入防疫工作,或者伪造因疫情失去亲人、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博取同情,骗取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财物。

三是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不法分子假冒政府部门、疾控单位、药物研究机构、公益组织或者“老中医”“养生专家”“权威人士”等,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推广出售所谓的抗疫情药物、提高免疫力保健品,从而骗取财物。

四是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不法分子以老师、学校教职员工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二维码或者提供银行账号,要求缴纳班费、学费、教材费等,或者在网络课堂中插入链接,引诱学生点击从而套取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骗取财物。

五是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单位领导、企业管理者等身份,在内部微信、QQ工作群或者采取一对一、点对点联系的方式,以缴纳员工相关费用等名义,要求汇款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取财物。

六是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在网络上复制真实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链接,或制作虚假用人单位网站,以缴纳保证金、考试费用、体检费、入职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财物,或以先行垫付资金和“刷单赚钱”“扫二维码领红包”“租借账号获取租金”等为由,套取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资金。

七是冒充各类客服诈骗。不法分子冒充海关、物流公司、商家、快递等各类客服,以被害人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从而骗取财物。

八是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不法分子谎称可以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或者购买产品货物,假意签订合同并在收取货款、货物后,拒不履行合同,隐匿身份逃避责任,骗取财物。

九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不法分子以虚假金融机构、网贷平台等名义,或者谎称与相关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以无担保、低利率、手续简便、贷还自由等为诱饵,骗取中小企业主、个体商户个人信息,套取资金,或者要求提供贷款保证金、合同审核和公证费用等,骗取财物。

十是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抽查、督查等名义,以防控措施不到位进行威胁,要求缴纳逃避处罚费用、购买不必要物品等,从而骗取财物。

从中可以看出,疫情之下,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防控吸引,防骗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比如口罩是很多人的“刚需”,需求量最大、需求面最广,求购者大多都没有甄别真假口罩的经验,首当其冲成为诈骗的对象。物资紧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虚假信息制造群众的恐慌和紧张心理,趁机骗取财物。

再就是微信、QQ、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为诈骗犯罪提供了土壤。因为网络具有非接触的特点,一方面会降低犯罪分子的负罪感,强化他们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等特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以往群众在大批量采购物资时会现场核对各类资质,但是疫情期间,人们往往通过网络平台核验资质,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技术操作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此外,筛选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不少犯罪分子诈骗后,往往是为了去赌博或进行高消费,疫情特殊时期,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也需要引起重视。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潜在犯罪分子能及早醒悟、悬崖勒马。

4.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潜在犯罪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苗生明:在举国上下同舟共济、众志成城与新冠肺炎疫情做坚决斗争的时刻,一些犯罪分子不仅不出力,反倒借机实施诈骗犯罪、大发“国难财”谋取非法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不耻,为法律所不容,我们通过编发这5个典型案例,就是要传达这样的信息:

一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刚才讲了,通过微信、QQ等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是此次疫情期间犯罪分子使用最多的手段,这也说明了网络既能为社会公众迅速了解信息、进行社会交往提供便利,同时也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用来发布诈骗等犯罪信息,实施诈骗犯罪。但是信息网络藏不住犯罪、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样也会留下犯罪痕迹,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对通过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实现精准打击。即使在千里之外,纵使机关算尽,也难逃恢恢法网。

二是“莫侥幸,被捉必严惩”。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当前的头等大事,在此期间犯罪将被从严惩处,诈骗犯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要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那些想发“国难财”的人,一旦触犯刑律,不仅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还要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落得“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5.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有什么好的建议,提醒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苗生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急需防控物资之机,利用善心捐助之机,利用急于治病防病之机,利用急于找工作之机,利用远程教育培训之机,利用企业复工复产之机,利用机票车票退改签之机进行诈骗。

谨防诈骗,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朋友圈”,朋友圈里有朋友,也可能有骗子,与不是熟识的人在钱财交往上一定要慎重;二是选好渠道,不论是购买防控物资,还是奉献爱心慈善捐助,都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售卖物资、组织捐赠;三是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四是留存证据,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同时写好备注,以防发生纠纷或者被骗留有证据;五是果断报案,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既为自己追回损失,也防止骗子再去危害他人。

此外,我们一线的检察官们还认真结合了检察机关办理涉疫诈骗案件特点,提出了十点预防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是购买物资需谨慎。防护物资紧缺,网络和朋友圈里的资源可能并不靠谱,应尽可能选择在实体药店、正规购物网站购买。如果是通过朋友圈采购时,应当全面了解对方的资质、信用以及实力,不要因为一时心急,被他人的谎言所欺骗。

二是网络付款需谨慎。对于对方要求先行支付定金、转账、汇款等要求的,一定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不要轻易向陌生人支付货款,不可因急切购买心理而轻易交付钱财。要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三是捐献爱心需谨慎。爱心捐赠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切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活动。

四是见到“特效药物”需警惕。要通过官方网站、国家发布的权威信息,了解特效药种类和药物疗效,时刻关注辟谣信息,切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有症状应当及时就医,不要盲目听信所谓的“专家”和“权威人士”“安利”的产品。

五是网络缴费需谨慎。要加强微信群管理,开启群验证、实名制,防止陌生人随意入群。切勿轻信班级QQ群、企业或学校微信群内线上教学收费、优惠付款等信息。如微信群内发布了收取费用的相关信息,应注意核实,与有关负责人电话沟通确认,切勿急于付款。对于群内出现的其他可疑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企业等有关主体和负责人反馈。

六是网上求职需谨慎。切勿轻信网上刷单、高额返利等信息,警惕要求缴纳保证金、培训费后提供职位的招聘信息。相关信息要及时向劳动人事、人才市场监管等部门确认,避免上当受骗。

七是客服异常需谨慎。切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缴纳相关费用的信息,要及时与发货方、物流公司、有关检查检验检疫部门官方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联系,确认物品流通信息。

八是企业复工需防骗。企业复工复产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物资、资金,防止财物受损。切勿轻信为提供原材料、提供无抵押贷款或快速放款而索要账户信息等服务。对各类复工复产检查也要认真甄别,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公务人员向企业收缴“罚款”。

九是保存证据需全面。要做有心人,在交易过程中留下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相关痕迹或者证据。特别是为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转账付款的时候一定要写好备注,是“购买口罩的定金”“购买防疫物资的货款”等。

十是受骗处置需果断。发现违法线索、发生诈骗情况的,要通过相关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私自处置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公民、企业发现疑似诈骗等各类线索,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诈骗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文字:巩宸宇 编辑: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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