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适当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房租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20-03-24 11:23:27|网络编辑:李惠惠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政服务机构纾难解困的若干措施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加大社会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等方面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点,鼓励各地给予运营适当补贴;对需要交纳房租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适当减免房屋租金等。

疫情期间,广西多数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依旧处于正常运营且封闭管理状态。为加强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购买防疫物资,对一线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等,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入住机构的服务对象人数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统筹用于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金融支持、稳岗支持、企业减负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开具证明、联系单等方式,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同时,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减免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点,鼓励各地给予运营方适当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停期间的服务时长可在疫情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补齐。

对需要交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适当减免场地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适当为租户减免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还明确各地可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民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补助期限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记者 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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