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狩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晚报2020-03-27 10:55:30|网络编辑:李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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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联合执法在市场检查禁止销售野生动物的情况。记者宋延康 摄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在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禁止食用、有限利用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保护措施

加强疫源疫病监测和收容救治

目前,广西共有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906种,国家一级25种、国家二级147种,分别占国家保护物种总数的21.6%、47.9%。

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虽然国家上位法明确全面禁止食用一切陆生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但不意味着所有野生动物都要纳入保护范围。因此,明晰野生动物概念,更有利于确定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特别是禁食范围。为此,条例草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者人工环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并明确保护范围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法律法规规定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要求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收容救治,非经依法许可禁止猎捕、狩猎、捕捉以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并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等监督检查职权,使野生动物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禁食管理

全面细化落实“禁止食用”相关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关于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

条例草案设置了“禁食管理”章节,从以下方面全面细化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经营者不得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食用为目的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因科研实验、药用、展示、党物闽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进行审批和和检验检疫。

同时,明确规定对违反上述禁止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有限利用

野生动物利用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

针对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条例草案从严管的角度,规定了分级管理审批制度。

比如:对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出售、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均应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同时规定运输、携带、寄递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持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此外,为避免不法分子非法使用和利用合法文书,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捕捉证、人工繁有许可证、专用标识或者出售、购买、租借、非法利用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批准文件,并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国家层面一些相关配套规定尚未出台和完善。因此,条例草案还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修改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完善。(记者 彭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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