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在审理杨紫名誉权侵害案时,发现被告张某伪造证据,对张某罚款10万元。
2020年5月,杨紫称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名誉的言论,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庭上,张某表示,身份证和手机已丢失,涉案微博账号非本人注册。
张某向法庭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为进一步查实证据,法官给两家公安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 不久后公安机关回函确认: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法庭结合回函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
法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其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素材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通讯员 潘昌 任惠颖 记者 单璐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