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首付提车,朋友圈发广告还能抵月供?200多名南宁车主都说被骗了!【930新闻眼】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20-07-08 10:09:37|网络编辑:夏汝

超低首付提车,每天只需在朋友圈按时发3次汽车广告,车行就给购车人支付广告酬劳,这笔钱足够用于偿还每月的用车租金。这样的好事,你心动吗?近日,私家车930接到了多位南宁市民反映:自己被南宁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推出的租车模式给骗了。

支付超低首付+朋友圈发广告就能提车

2018年,南宁的杨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接触到了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朋友介绍说,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5号的好世嘉公司正在推出一种新型的租车服务,只要交付了超低金额的首付,就可以申请提车,每天在朋友圈发布3次广告,这家车行公司每月就会发“广告工资”可用于还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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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算了笔账,自己心仪的那款一汽大众蔚领全车价是13万左右,而在该车行公司仅需首付2万多元即可提车,双方属于租赁关系,协议有效期48个月。也就是说,租车4年后只要提出申请,这辆车就可以过户到杨先生名下。此外,在此期间只要购车人不满意可随时退车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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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家人商量后,杨先生随即预定了一辆一汽大众蔚领汽车。杨先生和好世嘉公司签订了广告推广合作合同,和一汽东莞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2019年1月,杨先生交付了2.2万多元的首付后,顺利提到了车,月供3900元,分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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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工资停付,月供还要还

接下来的半年时间,杨先生按照约定每天在朋友圈发布车行广告,好世嘉公司按时给他发“广告工资”,这笔钱杨先生用来支付月供。可是从2019年7月开始,杨先生的广告工资就停付了:“好世嘉公司的人告诉我,他们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已经没办法再支付广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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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广告工资突然就没了,但月供还得要还。为了不影响个人信贷,杨先生支付了2个月的车贷。

从2020年4月起,好世嘉公司停止经营,人去楼空。杨先生不断地和好世嘉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陈总沟通,对方声称,好世嘉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对于“影响车主信贷”“车行中介”等问题自己并不清楚。

杨先生发现,自己明明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却变成了贷款买车,贷款方是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而且行驶证上的车主也是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而不是自己的名字。到底这辆车归谁所有?如果杨先生不按时偿还月供,是否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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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客服回复

几经辗转,杨先生联系上了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客服,对方回复只负责贷款业务,其他购买的流程并不知情。

客服:“贷款方面的信息,你想查询什么,我们都可以告诉你。”

杨先生:“请问我这个贷款是在哪里贷的?”

客服:“一汽租赁。”

杨先生:“一汽租赁在什么地方有业务,我是去哪个地方办理的手续?”

客服:“你是通过东莞市洪峰信贷咨询有限公司来申请了我家公司的贷款。”

杨先生:“但是这家公司我从来没有打过交道,也从没有去过,那我的贷款从何而来?”

无奈之下,杨先生提出希望能退车,减少损失。然而好世嘉的相关负责人陈总表示,汽车是可以退,但汽车的贷款无法中止。

不还贷汽车被扣走

2019年11月,杨先生不再主动偿还车贷。几个月过去了,因为一直没有还车贷,6月5日晚上,杨先生的车子被人“开走了”:“当天晚上我老婆开车外出买东西,把车子停在了路边。买完东西出来,车子就不见了,留下了一张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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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收了回去,而每个月的车贷还挂在自己名下,一汽东莞公司也没有准确的答复,杨先生陷入了僵局。

杨先生一度曾想干脆放弃月供,让贷款公司或银行直接找一汽东莞公司索要欠款。可是,车贷都是以车主自己的名义办理的贷款,如果不按时还款,有可能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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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名市民“踩坑”

有人未按时还款收到律师函

无独有偶,另一位南宁市民熊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熊先生和杨先生一样,在好世嘉公司提了一辆汽车,领取了半年的广告工资后,剩下的月供也是由自己承担。

熊先生说,这一开始就是个骗局,他知道的被骗市民超过200名,甚至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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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先生向记者展示了其中一个维权微信群,里面有80多位车主,有一个人损失超过了10万元。部分车主因为没有按时还款,收到了律师函。还有几位车主集中反映,在好世嘉公司买车时,自己明明签字画押了几份合同,而自己拿到手的合同里有很多空白处,相当于一份“空白合同”。

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部分车主已经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反映情况,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收到了多位当事人的投诉信息,警方已组织展开警情研判,审核现有资料证据,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审核。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记者表示,他们正在调查中。

律师提醒: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黄玉芬。

黄玉芬律师认为:“从当事人提供的现有材料来看,杨先生和一汽公司之间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与好世嘉订立的是广告服务合同。从根本来看,三者之间是没有联系的。

杨先生和一汽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一汽公司是根据杨先生的选择向第三方购买了杨先生选定的车辆,然后出租给了杨先生。虽然车辆登记在一汽公司名下,但是双方合同约定,只要杨先生履行合同付清每个月的租金,合同结束后,车辆可以过户给杨先生,这和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一致。

另外,广西好世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给杨先生广告费,杨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目前的证据链条看来,无法确定杨先生是否受到欺诈。此外,涉及人员较多,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有所不同,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咨询律师。”

记者在网上翻阅资料,发现杨先生他们购车的模式并不新颖,在外省均有事例,多数都以双方不欢而散告终。

事件最终走向如何,还需等待警方、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930将持续关注。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一定要细心阅读文内的条款,有不明白或是认为不当的条款应立即指出,提出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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