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激励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共五十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性质,规定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确定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方职责,同时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了定义,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细化了志愿者注册途径、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者注册工作中的要求、开展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规定,对志愿者注册信息的准确性提出要求。”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志愿服务适度嘉许激励措施,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社会风尚和价值导向,关注志愿者就业等最现实的需求,健全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规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记者 裴文鹏 甘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