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新买了一台电视机,然后烦心事来了……到底能不能换新的?【交广大家帮】

热点|来源:广西交通广播2020-07-29 09:15:10|网络编辑:夏汝

近日,隆安县张先生向《交广大家帮》栏目组反映:他买的一台电视机在第二次使用时,便出现了花屏的现象,商家的售后服务让他非常无奈。

张先生:“2019年12月底,家里的老人在隆安县海尔专卖店花了2200元买了一台乐华牌电视机。因电视机要作为陪嫁品使用,机子买回来后一直没有安装,直到今年6月份才拆箱使用。但是,机子才用了第二次就出现花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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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子产品“三包”政策规定,若零售商业企业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张先生对商家的售后服务感到无奈?原来,在电视机出现了花屏情况后,商家联系了乐华厂家对机子进行拆检,但从电视机返厂维修之日起,张先生数次向商家咨询检修进度,均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张先生:“因为修得太久了,一开始说半个月,半个月过后也不联系我,只有我联系他们,问他们修得怎样了,他们也说不清楚。后来,我看了一下包装箱上的生产日期,这台电视机竟然是2016年出厂的,加上开机使用没多久就坏了,我怀疑他们卖旧机子来忽悠我们,所以,我要求他们换另外一台新机,或是在原有维修的基础上延保三年。

根据张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到了隆安县海尔专卖店负责人吴先生。他认为,消费者因电视机出厂时间为2016年而提出的售后要求并不合理,但介于维修期间造成张先生不能正常使用电视机,他们愿意给予张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家用电器不像是食品有保质期,它是属于耐用消费品,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而且厂家对电视机检修后,已对有问题的屏幕进行了更换,在售后服务上,已达到了‘三包政策的要求。

在商家提出可赔付一定经济补偿后,张先生也提出了赔付人民币800元的要求,但在赔付金额方面,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协商。

那么,张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商家及厂家的售后服务是否欠妥?

帮帮团成员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叶静律师:“在本案中,厂家或销售方按照7天包退、15天包换的标准进行售后,这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而张先生提出在保质期内延长三年的主张就不太符合法律规定了。另外,张先生提出的800元经济补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主张损失赔偿应符合法律规定。若赔偿要求较高,诉讼过程中,对消费者的举证要求也较高。因此,我建议双方和平协商赔偿问题。

记者:小丽

实习记者:韦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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