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低保法制化建设 筑牢兜底保障防线

新闻眼|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2020-08-02 10:26:00|网络编辑:杨琪玉

决胜全面小康 决战脱贫攻坚 扶贫政策解读

加强低保法制化建设  筑牢兜底保障防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今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制保障。近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 相关负责人 就这一政策进行了解读。

该《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保障对象认定、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并考虑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及收入扣减的情形,体现了“按收入认定”和“按支出核算”相结合综合评定家庭困难程度的人文关怀。同时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副局长侯尚君:“《办法》还规范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地。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这样做,提高了救助效率。同时还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无纸化审批,切实提高低保救助时效。

侯尚君介绍,该《办法》还对原有的审核审批流程从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角度进行了优化,规定了困难群众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公示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与入户核查了解明显不符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审批后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长期公示。记者 陶启堂/通讯员 兰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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