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士兵服现役有关优待问题的通知》,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士兵立功受奖增发优待金等有关优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优待金。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到二等功以上、三等功奖励和优秀义务兵(含优秀士官)表彰的,分别按照不低于批准入伍地年度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20%、10%增发优待金(或补助)。
本规定从2020年夏秋季征兵开始实施,2020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记者熊宗涛、通讯员钟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