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眼|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2020-09-25 09:41:24|网络编辑:夏汝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共七章46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发展、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范围,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辉:“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有涉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财产和信息安全,更好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我区已有地方金融组织625家,《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区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记者 裴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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