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南宁市民买小牛电动车被骗,转款后经理消失

新闻眼|来源:930老友记2020-10-30 09:54:06|网络编辑:刘艾

南宁的黄先生拨打930的爆料电话跟我们反映说,他最近碰上了一件买车的麻烦事。

他几个月前通过一个在小牛电动车专卖店工作的朋友,买了一辆电动车。结果钱给了,直到现在车也没到手,对方还失联了,专卖店里也不承认有这单买卖。

具体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930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通过所谓“朋友”买车,结果钱给了车迟迟未到手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的这位“朋友”姓欧,两人是在2016年的一次小牛电动车的活动中相识的,当时这位“朋友”是南宁多家小牛电动车门店的经理。今年6月中旬,这名欧经理表示公司在做促销活动,通过他拿车可以给黄先生一个折扣价。

于是本就想换电动车的黄先生,在欧经理的建议下,委托欧经理把自己的旧的小牛电动车以一万一千元左右的价格折旧转手,再转账了5000元给欧经理,订购了一辆新的小牛电动车。

黄先生:“我跟他们老板也很熟,老板给我的价钱也是这个价钱,但是我跟他(欧)也是朋友,我就(想着)相当于帮他多个业绩,所以就叫他帮我拿车。这几年我们帮他也出了很多电动车,朋友买车的话基本上都推荐到他那里。”

记者:“所以你给的钱都是给到他私人账户是吗?”

黄先生:“对。”

记者:“以前也是这样操作的?”

黄先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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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与欧经理聊天截图

黄先生说,当时,欧经理表示黄先生要的那款车店里还没有货,需要等待几天才能提车。然而几天之后,黄先生并没能如愿提车,一直到10月份,欧经理已经从小牛离职的消息突然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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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截图

黄先生说:“再打他电话也没人接,信息也不回了。到十几号,他们老板突然发公告说他已经离职了。打电话问了下他们老板,说他是九号已经离职了。”

有人在门店通过欧经理刷卡买车,车辆也未到手

给了钱没拿到车的还有王先生(化名)。

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7月他在亲戚的介绍下找欧经理买小牛电动车,当时在小牛电动车(星湖店)看过样车后,当场刷卡支付了7000多元费用,当时欧经理说,王先生想要的那款颜色的车要过几天才到货,同样也是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到车。

记者:“当时是在店里面刷的卡是吗?”

王先生:“在店门口,是他们的工作人员拿那个刷卡机出来给那个欧经理,在他们店门口刷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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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付款记录

王先生向记者展示了自己银行卡的转账记录,记者发现收款方显示的名称是“南宁市嘉和通讯器材经营部”。

10月29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没有查询到南宁市嘉和通讯器材经营部的工商登记信息。那么,这个经营部是否真实存在?

同时,这个经营部的收款账号,和欧经理所在的小牛电动车(星湖店)有什么关系吗?

截至目前,记者没有得到这些方面的确切信息。

联系不上欧经理,又得知对方已经离职后,黄先生和王先生都曾到过小牛电动车(星湖店),希望能够商量出解决方案。

王先生和黄先生都称,他们当时得到门店方面的答复是,这是欧经理个人行为,建议他们报警处理。

王先生:“老板说刷卡是他(欧)个人行为,不是他们店里面的刷卡机。(记者:就是店里面不承认他们收到了这笔钱是吧)对,他说不是他们的刷卡机。”

黄先生:“店里面说是我们私人行为(记者:所以是说店里面并不准备承认这一单是吗)对,他说你们自己去派出所报案,我们也去了,但是星湖所现在还没有立案,他说现在要确认这是私人行为还是他们公司行为,要是公司行为的话,就叫我们去找他们老板。”

那么,当时的情形是否如两位所说?

店员:pos机或是欧经理私人的

小牛老板:公司没有收到购车款

10月2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小牛电动车(星湖店)。店员表示,欧经理此前确实是他们的上级,大概是9月底的时候,欧经理就已经没在店里出现过,到了十月初,他们才知道欧经理已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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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店员告诉记者,顾客把购车款转给店员,再由店员转给店里,这样的操作此前确实有过。而顾客付款刷的POS机,也不一定就是店里的,可能是欧经理私人的POS机。

小牛电动车(星湖店)的老板钱先生强调,他们并没有收到这些购车款。

老板:“因为这些东西都涉及到个人的事情,是欧**私人的事情,我们也是等派出所办案办下来再说,现在,第一点,我公司没收到这个钱。”

记者:“那也就是说您觉得不管是私人转账给他买车或者是刷的POS机买的车,都是欧个人的行为是吗?”

老板:“到我们公司账上的,我们一定会马上给车的,我们有车,不是没车。”

黄先生说,他们建了个维权群,目前群里已经有近20人,大家的遭遇都差不多,都是通过这位欧经理买车、交了钱却又没拿到车,少的四五千,多的上万。

律师建议起诉欧经理与门店

当事人找不着,店家认为不关自己的事,黄先生无奈之下报了警。

黄先生说他报警后,警方表示,需要确认欧经理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才能做出处理。对此,我们也咨询了律师。

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廖莉解释,对这件事情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定性的不同,意味着触及的法律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很大不同。如果是公司行为(也就是职务行为),受害者应该向公司主张维权,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都有相关规定,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企业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应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这位欧经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捏造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消费者钱财且数额较大,就有可能构成诈骗,涉嫌诈骗罪。

廖莉律师分析,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黄先生等人手头最主要的证据是款项的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而这些款项并没有直接给到门店,所以说想要门店承担全部责任是比较难的,建议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这位欧经理和门店一起承担责任。

“我建议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就是到被告所在地,就是这个门店的所在地的法院去进行起诉,首先要求这个门店,还有,我看了下收款这块它(显示的)也是个经营部,看这两个部门是不是吻合的,如果不是吻合的,可以把两个主体都列为被告去进行起诉,要求他们承担退赔的责任。虽然门店说消费者刷的POS机可能是欧经理私人的,但是事情是发生在你的工作场所里面,你对于你的工作场所有监管的义务,消费者到你的门店消费,你对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交易安全负有责任。”

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有些朋友不太喜欢跟着制度和流程走,认为那是束缚自己的东西,所以更倾向于“找熟人办事”,觉得方便,但事实正好相反,这些制度和流程的存在,恰恰是为了降低犯错的概率。

所以大家还是要谨慎,只有做什么事都按规矩按流程来,这样才能尽量避开陷阱,也才能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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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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