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3月1日起施行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2021-01-15 09:41:52|网络编辑:刘艾

南宁3月起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作为先行实施对象,

保费缴纳不增加企业用人负担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道出无数失能人士家庭的压力。作为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被称为社保“第六险”,是老龄化时代一个特殊的“缓冲垫”。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医保局获悉,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于3月1日起实施,“长护险”以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先行试点实施对象,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制度覆盖人群及保障范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会增加企业用人负担。

哪些人可参保?

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先行试点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惠及民生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资金保障。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2016年起,全国15个城市率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南宁市列为国家14个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之一。

今年1月11日,南宁市印发《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实施意见》明确了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筹资方式等。参保范围为:南宁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制度覆盖人群及保障范围。

保费怎么缴纳?

在职职工由单位与个人平摊

《实施意见》规定,在试点实施期间,“长护险”基金筹集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同等比例分担,单位缴费部分在缴纳职工医保保费的同时缴纳“长护险”保费,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长护险”保费均由个人承担,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长护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试点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以当期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和参保人员同比例分担的规定,缴费比例为0.30%。也就是说,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医保同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缴费比例0.15%每月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参保则按照缴费比例0.30%每月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记者了解到,为配合“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在南宁落地,去年底市政府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确保试点制度运行不增加企业用人负担。

在“长护险”试点期间,南宁市将探索完善“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长护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扣缴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职工缴费部分进行适当资助。

服务方式有哪些?

机构上门、入住机构和异地居住护理

“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管理,独立运行,相互衔接,统筹提升参保人员健康保障层次,保障参保失能人员应享有的基本生活权益。“长护险”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长护险”备用金、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接受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捐赠。“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不设个人账户,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积极治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在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和“长护险”费的前提下,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接受规定的护理服务方式(机构上门护理、入住机构护理和异地居住护理),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护理待遇标准支付。

重度失能人员发生应当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长护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待遇标准如何?

三种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待遇标准各异

《实施意见》规定,经评定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待遇。“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按月度支付,支付标准以2019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6元)的50%确定,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分担支付,其中:

1.参保重度失能人员选择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护理待遇每月限额标准的75%支付,余下25%由个人支付。

2.选择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护理待遇每月限额标准的70%支付,余下30%由个人支付。

3.南宁市“长护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南宁市外的异地居住,经“长护险”承办机构组织失能评定,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可选择在居住地接受居家或定点机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按护理待遇每月限额标准的60%支付,余下40%由个人支付。(记者史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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