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宁市相继出现几起长租公寓“爆雷”事件,究其原因,多为各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款”等违规方式竭力抢占市场份额、盲目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无序竞争问题突出,导致其企业经营难以为继,进入恶性循环。
针对这些出租企业的高风险方式经营乱象,日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存量房买卖与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状
对租赁资金监管刻不容缓
近期,南宁市少数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导致“爆雷”“跑路”等严重社会问题陆续发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约谈警示,并将有关违规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但此类行政手段通常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从源头上杜绝“爆雷”等严重社会问题再次发生,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租赁资金监管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事实上已刻不容缓。
自2020年2月起,深圳、北京、上海、广州等省会或一线城市已相继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监管,着重关注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问题,鼓励和帮助住房租赁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但南宁市租赁资金监管政策仍然存在空白,已远远落后于其他省会或一线城市。
如何管?
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等被监管
《办法》写道: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并通过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及报送备案。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或转账,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三条 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信息,本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设监管账户,将监管账户的信息向监管机构报备,并在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哪些资金应纳入监管?
(一)支付周期超过三个月的租金及支付周期不超过三个月但交易当事人约定进行监管的租金;
(二)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周期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周期,其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
(三)超过月租金两倍的押金;
(四)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监管的其他资金。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流程怎么办理?
(一)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登录监管系统填写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选择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事项及监管银行;
(二)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报备。监管协议中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各项内容应与监管系统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三)当事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按约定将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存入监管账户。
(四)监管银行收取存入的监管资金时,应当对监管系统传输的承租人信息、租赁期限、支付周期、月租金和押金等住房租赁基础性信息进行核对,并将资金监管信息反馈至监管系统;
(五)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会怎么样?
《办法》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收存、划转房屋交易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先行赔付,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有权中止或解除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监管机构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曝光、诚信扣分、暂停网签备案资格、依照违法行为分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交易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向监管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相关提醒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4月18日前,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cqzxjyk@163.com
记者: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