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1伤!广西一教练车醉驾与半挂车相撞,调查情况公布

热点|来源:930老友记2022-04-16 10:44:12|网络编辑:夏汝

2021年10月23日,在国道G358线1426km处即贵港桂平市木圭镇龙安村路口路段村路段,一辆重型牵引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立即成立贵港桂平市木圭镇“2021.10.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薄弱环节等开展深度调查。2022年4月15日记者获悉,该起事故调查情况公布↓

经查,2021年10月23日03时许,在国道G358线1426km处即贵港桂平市木圭镇龙安村路口路段村路段,李某驾驶广西宾阳县福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桂AYxx6重型牵引车牵引桂AMxx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廖某驾驶的桂R8xx学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上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济损失共计约275万元。

经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办案单位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桂R8xx学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行驶和靠右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桂AYxx6重型牵引车牵引桂AM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李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其在驾车发生事故后没有主动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违法行为、没有向现场勘查交警和第一次询问笔录交警供述其违法驾车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第一款条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肇事教练车司机廖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伤重死亡,免于刑事处罚。肇事货车司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立案侦查。

另外,本次事故也暴露出不少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桂AYxx6重型牵引车牵引桂AM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者广西宾阳县福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车辆实际持有人李某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重型牵引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李某驾驶,安全意识淡薄。货运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的职责。

桂R8xx学号牌小型轿车所有者平南县港兴驾驶员培训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驾驶员廖某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相关行业行政部门也存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针对国省道管理力量薄弱问题,启动区域联勤,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改进勤务方法,提高执勤效能。要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处率,发挥农村“两员”劝导作用,加大查处力度,对农村地区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货运车辆违法频率较高的,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震慑管控力。

同时,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流于形式,甚至出现“造假”现象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整改。督促货物源头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与承运人的安全职责,加强对承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承运车辆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的外挂教练车辆和教练员的情况要大安全管理力度,坚决杜绝教练车辆发生严重的通违法行为和事故。

记者:周璇

通讯员:唐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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