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新规10月起施行 擅自拆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将被处罚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云-南宁晚报2022-07-30 11:19:17|网络编辑:刘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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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及团体到广西烈士陵园“邓小平同志领导百色、龙州起义纪念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资料图片) 记者 潘浩摄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 实习生 向珊)昨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条例》明确,通过场馆开放、纪念活动、文艺创作、学校教育、干部教育培训、旅游开发、文创产品开发等多种形式,推动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

广西红色资源种类众多,包括档案文献、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历史遗存等多种形式。但由于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人不明确、保护力度不足、研究阐释和展示陈列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协作,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此次,颁布施行的《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的定义,主要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具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对于现存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明确了应当由公布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对于已经消失但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由政府在其附近设置纪念标志。保护标志、纪念标志应当自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

在征集、购买、捐赠、出借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购买。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在传承弘扬方面,《条例》明确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资源,向社会开放或者公布;鼓励、支持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文艺精品创作扶持等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文艺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研学旅行线路等,加强红色旅游宣传,培育红色旅游品牌,完善红色旅游服务,培养专业讲解员,促进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对于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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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红色资源知多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

●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禁止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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