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主播探店变探钱?给钱“真好吃”,不给“不推荐”

国内新闻|来源:重庆晨报2022-08-12 09:34:05|网络编辑:黄业钦

  “不能错过的宝藏店铺”“味道绝绝子”“美食界天花板”……探店主播在各社交平台人气颇旺,不少网友都会通过探店主播的视频推介“种草”或“避雷”。

  这种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饮商家当作“流量变现”渠道,但由于缺乏规范、主播良莠不齐,也出现虚假推荐、数据造假等情况。部分主播“探店”变“探钱”,给钱就“真好吃”,不给钱就“不推荐”,这也让商家苦于“被探店”。

  头部探店主播 推广费万元起

  “水煮肉片、瓦罐鸡汤、回锅肉、麻婆豆腐,四个菜只要49元……”日前,在多个网络平台都能看到同一个探店博主对位于重庆九龙坡区一家川菜馆“种草”。

  该餐馆负责人袁海(化名)介绍,餐馆今年3月才正式营业,周边餐馆有十几家,新店开业后,为了揽客,他用过发传单、优惠券等手段,但效果并不好,在朋友提醒下,他把目光投向了“探店网红”。

  “粉丝多的价格贵,粉丝少的又没效果。”就在袁海思索怎样“花小钱办大事”时,两名探店主播走进餐馆。他们在各大平台均有账号,累计粉丝20万,既做免费探店,也接有偿推广业务,一条的推广价格在2000元至6000元不等。袁海与他们达成协议:拍摄一条时长1分半的探店视频,价格为2000元,若有来店就餐的食客在推广视频的链接上购买了套餐或优惠券,主播按照5%比例抽成。

  重庆一名由传统媒体人转型的探店主播透露,目前,重庆探店主播已经超过了1000人,而探店本质就是流量“生意”。主播的粉丝量、点击量就是谈价的筹码,某些粉丝人数过百万的“头部主播”,推广费多是万元起步。

  这本“流量生意经”主要有资源互换、有偿推广和平台团购三种模式。其中,资源互换是商家免费为主播提供餐饮服务,主播在平台发布体验感受;而平台团购是指网络平台邀请商家入驻后推出团购套餐,主播在探店视频中贴上团购套餐链接,用户购买使用套餐后,主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试吃“云体验” 让人真假难辨

  线上引流、线下变现的方式,让商家和探店主播都尝到了“甜头”。重庆自媒体人陈丹告诉记者,探店内容无论是好物推荐还是差评“扫雷”,看上去都是站在消费者角度,不少消费者也从最开始看点评变为刷视频。

  但由于入行门槛低、规范缺失,探店乱象也存在,一些主播“看钱说话”的做法,既让不少商家苦“探店”久矣,也让消费者难识真伪,频频“踩雷”。

  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一家营业了近10年主销牛肉的餐馆,经营者张东(化名)提起探店就直摇头。他告诉记者,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店里已经来了4组主播,“都打着探店名义要与我合作,收费最少3000元,我就婉拒了他们。”

  令他没想到的是,被拒的两组主播,开始对餐馆各种挑刺,环境不好、服务差、难吃等恶评蜂拥而至。“好不容易积攒的口碑,差点毁在了几个视频上。”无奈之下,张东只得花大价钱请来两名“网红”,为店正名。

  消费者刘兵讲述了“踩坑”经历。他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了多名主播推荐某餐馆,并贴出99元团购5人餐链接。他到店后却发现套餐中包含了纸巾、餐位费等,甚至连泡菜也被算进去,为了让家人吃饱,他只得额外花钱,一顿饭花费了近300元。

  线上“种草”线下“踩雷”并非个例。陈丹透露,低价意味着商家要“赔本赚吆喝”,难以长期维系,而商家也是苦水满腹,部分主播收取了高价推广费,却未带来多少订单,看起来不错的数据,有时是第三方公司在刷量。

  纵深

  “探店”亟待纳入广告监管范畴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探店”视频不同于一般的短视频,而是利用网络进行商品和服务推介,应纳入广告监管范畴。值得一提的是,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版中关于涉及“费用”的前提,因此无论是有偿“探店”还是所谓的“无广试吃”,都不影响其广告性质。

  纳入广告监管,首先,应要求“探店”视频等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2021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视频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要求“探店”视频标明“广告”,否则不予发布和推荐。

  其次,要厘清“探店”主播的法律责任。“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主播在制作和发布“探店”视频时,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秉承真实合法原则,不能唯经济利益马首是瞻。对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发布、推荐的,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主播就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探店”的监管。“探店”作为新广告形态方兴未艾,有关部门的监管也要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此外,消费者要理性看待主播“探店”。尽管“探店”的模式很新鲜,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广告,和报纸、电视上的广告没什么区别。对此,广大消费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听信主播的一面之词,要学会正确看待“探店”推介,做到理性消费。

  声音

  流量仅是生意入口 质量诚信才是关键

  以消费者的身份代为体验,将自身评价作为消费指南在社交媒体发布,是探店“大V”的任务。然而流量变现的诱惑,在缺乏行业自律的领域往往会隐藏乱象。好评与差评,不是因产品质量,而是因广告费有没有到位。流量仅仅是生意的入口,本质还是靠质量和诚信才能赢得口碑,否则吹得再好听最终也会无人问津。

  建立有效机制约束

  涉嫌炒作探店账号

  面对探店,有关方面应落实监管责任,对涉嫌炒作、带有虚假宣传性质的探店账号,应建立有效机制以约束,对涉嫌敲诈勒索的探店主播,更要有所规范。

  相关法规存在空白

  有了打擦边球机会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认为,“有偿探店”主播不仅是广告的发布者,在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广告代言人。实践中,为避免争议,有的主播在发布一般探店类视频时,会直接标明“无广试吃”;收取费用的,在视频简介或视频里直接告诉粉丝,这是一则包含广告的试吃或试用。因此,通常情况下,顾客被视频吸引消费后觉得上当,很难找主播维权。

  探店不同于传统宣传,由于探店主观性很大,一些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情况监管部门很难认定。由于目前相关法规存在空白,导致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划分不够明确,给某些以“捞钱”“割韭菜”为目的的主播或商家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

  探店乱象非难治之疾

  相关部门要重视起来

  “有偿探店”亟待规范。从根本上来讲,探店乱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博主探店属于新型宣传方式,有关行为的法律属性,有关主体的责任划分都不够明确。因此,相关部门亟待重视起来,通过弥补目前相关法规空白,对博主探店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

  探店乱象并非是难治之疾,关键是相关部门要重视起来。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