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今年的休假都用完了吗 不休“自动作废”?

国内新闻|来源:法治日报2022-12-11 14:07:55|网络编辑:刘艾

  每逢年末,总有人突然想起年假还没休,可这个时段一般是单位工作最忙的时候,许多人可能会因此没有办法休年假。所以,就有人提出希望能把今年未休的年假顺延到第二年,或者让单位直接把年假“折现”。

  那么,年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未休年假可否要求经济补偿?除此之外,“打工人”们常用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假期,哪些是单位必须批准的?哪些是可以协商的?本期【你问我答】,我们一起聊聊关于请假和休假的那些事。

  问:年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

  答: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年休假的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总的来说,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当年年假作废;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没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可跨一个自然年度休年假,即今年的法定年假最晚在明年12月31日前,单位需要安排员工休完。

  问:未休年假可否要求工资补偿?

  答:首先要明确未休年假的原因。如果员工是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因单位工作需要没能让员工休年假,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300%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部分,即用人单位需向员工额外支付200%。

  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补偿的,员工可依法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同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不可“逾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经常请病事假会不会影响年假?

  答: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就事假而言,其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法律对此不作强制规定。而且,事假通常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工资的则从其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问:婚假可以请几天,再婚者能否享有婚假?

  答: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天至3天婚丧假。婚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同时,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问:产假应该怎么休?关于陪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陪产假,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在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陪产假(部分地区称护理假、照顾假、看护假),陪产假时间从10天到30天不等,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李一鸣 梁成栋(来源:法治日报)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