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醉酒掉入污水池身亡 家属状告环卫站

广西电台私家车930老友记微信 2018-09-18

酒后误入垃圾中转站

男子掉入污水池身亡

2017年8月29日00点20分,韦某与苏某某、梁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小学旁边的烧烤摊喝酒。当日凌晨3点20分左右,三人喝完酒后,梁某某骑电单车回家,韦某与苏某某顺路,但由于担心苏某某喝多,韦某送苏某某到位于南宁市新庄坡三组49号的出租房,然后独自走路回家。

途中,韦某进入垃圾中转站,掉入了中转站内没有盖盖子、也没有任何围挡和安全提示的污水池。韦某虽大声呼救,但无人救援,于当日凌晨6点死亡。

污水池

死者家属:环卫站、同饮者都有责

韦某的母亲谭某认为:“菠萝岭垃圾中转站属于江南环卫站管理,在这个中转站的大门可以随意进出的情况下,污水井盖打开,而且没有设置任何障碍物和安全提示,更无人监管。”

菠萝岭垃圾中转站

苏某某、梁某某与韦某喝酒至凌晨,没有劝阻其饮酒,也没有对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任其走路回家。三方共同造成了韦某死亡的结果,所以三方应该对韦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谭某将三方诉至法院。

菠萝岭垃圾中转站

谭某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66480元、丧葬费3012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环卫站:韦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已尽安全救助义务

被告江南环卫站辩称,一、被告江南环卫站对韦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菠萝岭垃圾中转站是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压缩转运的专用工作场所。垃圾中转站工作区域内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中转站内的污水处理池、井盖等各项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

菠萝岭垃圾中转站挂着安全管理制度牌子

中转站每天工作时间为凌晨4点起,首先将收集的垃圾分类、压缩后将污水排入有井盖的污水池,污水池的污水满后就将污水抽走,每次清理污水池打开井盖都会在旁边放有安全锥。

菠萝岭垃圾中转站

事发当日,韦某在垃圾中转站的工作时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垃圾中转站的工作区域导致跌入污水池,垃圾中转站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看见韦某进入中转站工作区域内,在垃圾压缩机工作响声、汽车发动机声、抽污水机声等嘈杂声音中,感觉听到有人呼救就到污水池边查看并未发现有人,为了安全起见已及时报警求助,尽到了安全救助义务。

菠萝岭垃圾中转站门口牌子写着“环卫工作区域内,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二、韦某并非垃圾中转站的工作人员,被告江南环卫站与其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韦某作为成年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垃圾中转站工作区域,被告江南环卫站不负有对其安全保障的义务,故不存在侵权责任。

同饮者:在喝酒期间没有过错

被告苏某某和梁某某辩称:一、大家都是成年人,在喝酒过程中,两人没有劝酒、逼酒,也没有醉酒,并不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对韦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二、由于韦某家属不同意对韦某进行尸检和死亡原因鉴定,韦某到底是死于沼气中毒、溺水还是醉酒,至今死因不明。就本案而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韦某的死亡与被告苏某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宴请是正常的社会交往,如在此过程中不分事由,只要共同饮酒就要互负法律责任和义务,显然有悖社会常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不能机械简单地将酒后发生的所有后果都归责于共同饮酒人,否则其结果必将与社会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环卫站承担40%赔偿责任

同饮者无需担责

江南区法院认为:“作为同饮者的被告苏某某、梁某某并不仅仅因为一起饮酒而即产生后续的附随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苏某某、梁某某对韦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受害人韦某与被告江南环卫站的过错程度,两者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和参与度的种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对原告损失,应减轻侵权人60%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江南环卫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以被告江南环卫站应承担40%赔偿责任计算,其应向原告赔偿的各项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226592元;2.丧葬费12048元;3.交通费200元;4.误工费375.6元。

无论法院怎样判,一条鲜活的生命都已然逝去。

建议大家,喝酒莫贪杯。

(930老友记 记者/雷俊 通讯员/张海志)

责任编辑:孟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