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该如何管理?邀你提意见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 2018-10-12

随着南宁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道路反复开挖等现象增多。在占道施工或者挖掘道路过程中,部分施工方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或安全防护设施、超期施工、完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南宁市道路交通畅通安全和市民日常出行。

为此,南宁市人民政府对原有的《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1月11日,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出建议、意见。

城市道路挖掘应实行计划管理

同一条道路的反复开挖,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市民雷静表示,现在城市道路的开挖都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应合理安排开挖计划,政府部门审批时要有计划地去管理。

修订办法草案的立法者们也意识到,在新形势下,必须对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管理方面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为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如,的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示。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严格保护桥梁、涵洞、边坡、挡墙及其他管线设施。

此外,还明确了“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的有关规定。

明确七种不被批准挖掘道路情形

随着,城市综合管廊项目不断推进,很多管线要求进入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管理,一些不予批准挖掘道路的情形也纳入此次修订范围内。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七种不被批准挖掘道路的情形。例如,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已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等。

对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确需挖掘的理由。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三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繁忙路段施工应在22时至次日5时

在交通繁忙路段,道路施工对交通出行影响很大。对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繁忙路段的施工应当在22时后至次日5时前进行。同时,还对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即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不能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实行分段挖掘;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有下列九项行为,即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临时占用的道路上设置宿舍、停车场;在现场预制建筑构件;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压占或者损坏其他市政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或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侵占绿地或者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作业的正常进行;堆放有碍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污染的物料。

占用期满或项目竣工后要恢复路面

在一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未按规定要求回填夯实或者未按原道路标准恢复道路等问题突出。

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赔偿,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原道路结构恢复路面。

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恢复路面平整,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原道路结构恢复路面,属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按整块板幅恢复。

责任编辑:孟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