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 首批按4种方式实施

广西新闻网 2018-11-14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在我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结合我区实际,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对第一批100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改革。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共100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16项、优化准入服务81项。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方案》指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业务协同工作流程》,按照推送告知、接收反馈、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托自治区级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按照《广西“证照分离”改革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共享信息数据标准》,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并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开放共享权限。加快推进广西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标准。改革事项属市、县事权的,由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本系统内的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向下共享互通,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推送、反馈、公示的渠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方案》指出,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单位要做好试点改革事项的梳理和后续管理工作,试点推行标准与全面推行标准不一致的,2018年11月10日后不再按试点标准受理,已受理的在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修正。(记者 潘晓明)

责任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