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为10万元借款闹上法庭 弟弟不还钱短信成证据

广西新闻|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2015-10-27 08:38:10|网络编辑:刘艾

  俗话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为了一笔10多万元的债务,姐姐将弟弟起诉至法院。然而,弟弟表示已经归还,并拿出了银行转款凭证。当借款数额与转款数额相符时,案件陷入僵局。到底谁在说谎?最终,姐姐拿出了双方往来短信作凭证,还原了事情真相。

  姐弟俩为10万元借款撕破脸

  近日,江南区法院一法庭上,弥漫着浓浓的火药味。原告是债主,被告是债务人,双方是姐弟,为欠款是否已经归还展开了激烈争执。

  阿丽起诉称,2012年初,弟弟小涛与弟媳决定开一家火锅店,但因手头缺钱,两人便向她借款25万元,并承诺尽快偿还。阿丽同意了这笔借款。这之后,小涛陆续还款,到2012年9月22日,这笔债务还有19万元。

  2012年9月22日,弟媳给阿丽写下一张借条,承诺会在每月月底偿还1万元,直至19万元债务还清为止。但直到阿丽向法院起诉时止,弟弟、弟媳两人尚欠她10.4万元未归还。

  对此,小涛及其妻子辩称,该笔债务已经还清,他们手上有转款凭证。两人当庭出具2013年1月、2013年3月,向阿丽账户转款18万元、1万元的记录。对此,阿丽表示,确实收到了19万元转款,但除了1万元是还债,其余18万元是家具赔偿款。

  弟弟提供转款凭据案件陷僵局

  既然数目对得上,这18万元是怎么回事?

  阿丽解释称,2012年5月,她的丈夫因病去世。她认为,丈夫的死与家中那套原价78万元的红酸枝家具有关,因为红木家具上雕刻的龙与丈夫“相克”。在丈夫去世后,她将该套红木家具存放在了弟弟家中。

  小涛认为,既然这套家具为“不祥”之物,无论是存放在自己家,还是退还给姐姐,都会给家里人带来“霉运”,于是他决定背着姐姐,偷偷将家具卖掉。

  阿丽在得知家具被卖后,很生气,认为弟弟擅自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弟弟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阿丽称,原价78万元的家具被贱卖,只卖了18万元,18万元转款就是卖家具的钱。对此,小涛却坚决予以否认,辩称,转款是当时归还的欠债。虽然有欠条,但因为转款与借条数额吻合,案件一时间陷入僵局。面对各执己见的姐弟两人,谁在说谎,成为法官审案时调查的重点。

  姐姐出示短信证明弟弟说谎

  法院审理指出,阿丽是债权人,其弟弟、弟媳是借款人。双方承认曾经借款19万元,小涛及其妻子称已归还借款并拿出了付款证据,那么,阿丽作为债权人,其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弟弟尚欠自己的钱款。

  对此,阿丽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2015年7月21日,小涛曾经给阿丽发了一条短信,要将双方共有的位于江南区石柱岭的房屋售卖。小涛在给阿丽的短信中称,“现在我们实在拿不出10万元,唯一办法就是我们和你一起配合把房子卖出去”。这之后,双方签订了售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的证据,小涛在2013年1月8日向姐姐账户转款18万元,但直到2015年7月,其仍认可双方借款未结清的事实,需要出售共有房屋来冲抵债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涛仍然欠着姐姐的钱款,其需要偿还10.4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涉案人物为化名)

  [老友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规定,其原文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的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己已还钱的证据。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包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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