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房产给无资格一方,3年内不能买房

房产|来源:央广网2021-02-22 15:59:03|网络编辑:刘艾

央广网房产讯 近日,深圳有市场传言“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据央广网房产获悉,深圳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称消息属实,并已于2021年2月8日起执行。

据悉,2月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给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了一份《关于居民家庭住房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中提到,一、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3年内,不得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房(3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本规定)。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离异人士再婚或复婚的,如其再婚或复婚对象有购房资格,可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但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其再婚或复婚对象名下。三、以上规定执行时间节点以本复函落款日期为准。在本复函落款日期(含当日)已网签录入合同的,适用原限购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的夫妻离婚房产更名新政是继今年1月21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停夫妻婚内更名之后,再次给试图破除深圳楼市限购政策打上“补丁”,减少炒房需求,显现了其坚持“房住不炒”的决心。

近年来,深圳市住建局等多部门频出重拳,打击假离婚炒房,规范房地产市场。

2018年,深圳规定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成,离婚前无房无贷按3成执行,仅有1套房按5成执行。

2020年7月,深圳发布史上最严楼市调控政策,称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2021年1月2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函明确,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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