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提醒:这些“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说不!

News我发喽|来源:北部湾在线综合整理2022-08-25 15:56:14|网络编辑:刘艾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购物领域和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快来看看哪些是“霸王条款”!

▉ 注意!这些网购约定是霸王条款

清仓商品不支持7日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卖家虚假宣传售卖商品仅支持退款;对于缺货、价格标示错误等情况,商家可以“砍单”……

最高法明确有些网络消费条款为“霸王条款” 让你大胆说“不” 来源:央视网

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

目前,一些电商平台卖家在售卖清仓商品时,表示不支持7日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

对此,中消协指出,远程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利。

中消协认为,对于清仓商品,首先要看商品是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4类特定商品;其次要看商品是否为“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果均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则消费者依法享有7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

因此,对于“擅自扩大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一类的格式条款,因其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情形,条款无效。

商家以缺货或价格设置错误为由“砍单”构成违约

对于缺货、价格标示错误等情况,商家可以任意“砍单 ”?

对此,中消协指出,商品数量和价格是交易的关键信息,经营者应当尽到审查义务,确保销售页面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在发生错误时,拒绝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任意“砍单”,拒不承担发货责任。

在中消协看来,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经营者以商品不能采购到货或价格设置错误为由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

中消协表示,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经营者直接做“砍单”处理,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经营者继续按照之前的约定发货,在经营者已经实际无法按照约定发货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卖家知假售假的行为,平台应依法依规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电商平台规定,卖家虚假宣传售卖商品,买家基于生活消费所需购买的,交易仅支持退款。消费者要求赔偿的,由卖家与消费者自行解决。

对此,中消协指出,“仅支持退款,不承担(支持)惩罚性赔偿”类的格式条款,明显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成本,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纵容,限制了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平台监管义务,通过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相关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方式,确保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经营。对平台内经营者知假售假的行为,平台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依法进行处理,通过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最大程度补偿消费者,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的独创评价内容,平台不得强制排他使用

在平台消费后,一些消费者可能会在平台发表评论内容。在此情况下,用户享有此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但一些平台在服务协议中规定,用户应承诺不将已发表于本平台的信息,以任何形式授权其他主体从本平台复制、使用。用户在提供内容时将授予本平台一项全球性的免费许可,允许本平台及其关联公司使用、传播、复制、修改、再许可、翻译、创建衍生作品、出版、表演及展示此内容。

对此,中消协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消费者的评价,如果具有独创性,则消费者依法取得对相关评价的著作权,并依法享有相关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平台如果需要使用消费者评价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且需在合同中约定前述法律规定所要求具备的条款;而不能通过服务协议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达到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之目的。

教育培训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近年来,教育培训一直是消费投诉的“重灾区”。

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培训服务投诉20223件,同比增长18.05%,培训服务投诉居服务领域投诉第三位。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承诺退费不兑现、虚假宣传手段多、诱导办理消费贷骗取钱财等。

免责声明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

“XX网校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2.用户使用经由本服务下载的或取得的任何资料,其风险自行负担;……”如果你看到这段话就要警惕了。

在律师看来,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免责条款,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接受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得的资料,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一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风险自负”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其自身责任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当属无效。

未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视为全部交付

你或许还看到过这样的条款:XX课时线上的录播课程,课程一经售出永久有效,支持无限次数的播放和学习,您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登录APP学习。……您在APP登录并匹配购课账号后视为XX完成全部虚拟课程的交付,课程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对此,律师认为,就前述情形而言,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因为交付的完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如果将部分课件的交付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则未交付课件的风险则会由消费者承担,使得消费者花了全部的价格购买了半成品的课件,此种风险转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其条款亦因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涉嫌构成无效。

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

另外,还有这样的条款:甲方不得向乙方提请退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以下几条因甲方个人原因引起的退费行为。甲方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教师授课水平、教学管理与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

对此,律师点评称: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申请更换班型要求消费者放弃协议解除权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如果在培训时想要申请更换班型,你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条款:甲方有权在服务期(延保服务期除外)结束前向乙方申请更换班型,申请权限有且仅有一次;且更换班型后,甲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解除及申请退费的权利。

律师表示,就更换班型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即可更换,或经营者亦可设置与更换班型本身相关的合理的条件。但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则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培训退费难”一直是投诉的热点,如果你看到这样的条款要留心:甲方在开课7天后不得申请退费。但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培训不能继续的情况除外。此时甲方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申请退费。(a)未上满16课时(含16课时),扣除16课时费用,其余退还。(b)超过16课时,扣除实际已上课时费用,其余退还。

在律师看来,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该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退课时计算方式不当,不按照实际价格计算

在退课时,你或会碰到这样的条款:本课程协议总价款为优惠后价格,原价为38640元,483元/课时(下称课程原价),若甲方符合退费条件,且中途退费导致退费后已购课时不足32课时的,则甲方将丧失优惠权益,退费时应按照本课程原价扣除已上课时课程费用后,余款进行退费。

对此,律师认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来源:工人日报、中国新闻网、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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